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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与胡晓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书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女,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旭东,北京市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至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晓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博至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192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解除,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中约定的竞拍房屋。保证金的退还与否与合同变更、解除没有任何关系。退款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节点,即便认定合同解除,也应该以金桥国际的房屋撤拍时为节点。如果以此为节点就不能解释在撤拍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调查数套房屋的事实。2.在上诉人忠实的履行了合同义务、付出了大量工作后,上诉人了解了房屋产权、性质、租约、有无占房风险等信息,后因被上诉人不诚信以不买法拍房购买二手房为由要求退还了保证金,此后被上诉人自己私下竞拍了涉案房屋,被上诉人不能因不诚信行为获利。

胡晓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华博至诚公司的上诉请求。华博至诚公司主张合同并未解除与事实不符,金桥国际公寓房屋撤拍后,被上诉人一直要求华博至诚公司退还保证金,但上诉人员工为促成合同交易,持续向被上诉人推介房源信息,被上诉人仅是出于礼节予以回复,并非同意变更合同,且上诉人所提供信息均系公开信息,被上诉人均可以自行获取,所提供信息对于促成交易并无实质影响。上诉人收回原合同的行为亦代表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至于被上诉人另行购买了其他房屋,与上诉人无关,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华博至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胡晓女支付佣金123840元;2.要求胡晓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未支付佣金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10日,华博至诚公司(乙方)与胡晓女(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以竞买方式购买北京市东城区金桥国际公寓A619号(下称金桥国际)的房屋。合同生效期间乙方提供下列服务:1.与竞买房屋相关的信息、市场行情、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2.对相关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查验;3.引领、陪伴甲方看房;4.协助甲方办理竞拍手续并签署合法有效的拍卖及房屋竞买相关文件;5.代办税费缴纳事务;6.代办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附属设施过户手续;7.尽调报告体现户口问题及相关信息,合同有效期延长30天,有户口存在自动放弃拍卖。双方商定,成交后佣金为成交价的2.4%,甲方应于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佣金3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未能竞拍成功,甲方放弃出价竞拍的,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甲方。同日,胡晓女向华博至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0元。2019年12月17日,华博至诚公司将履约保证金30000元退还胡晓女。之后,胡晓女将案涉委托代理合同退还华博至诚公司。

2019年12月24日,胡晓女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54号院9号楼4层408号(即华腾园,下称涉案房屋)房地产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一审庭审中,华博至诚公司提供了其业务员与胡晓女的微信聊天记录、风险评估报告,以证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房屋因法院撤拍,故双方以微信的形式将委托代理合同中拍卖标的变更为涉案房屋,后系因胡晓女表示不拍法拍房故华博至诚公司将保证金退还,但胡晓女却通过华博至诚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私自竞拍成功,故应支付佣金。微信聊天记录的主要内容为:2019年11月1日,胡晓女与华博至诚公司的业务员开始沟通,后商定竞拍金桥国际房屋;金桥国际的房屋被撤拍后,胡晓女询问是否可以退费,华博至诚公司表示可以;之后,胡晓女询问其它法拍房情况,华博至诚公司也向其介绍其它法拍房,其中提及的有华龙美晟、芳城园以及涉案房屋,期间华博至诚公司向胡晓女发送过华龙美晟风险报告,并告知过其它房屋的一些基本情况;2019年12月17日,胡晓女告知华博至诚公司业务员要办理退费。胡晓女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双方并没有针对华腾园形成合意,且涉案房屋并非系在华博至诚公司的协助下拍得。胡晓女提供了其持有的建设银行理财白金卡、其与建设银行推荐的合作伙伴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慧泽士(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其拍得涉案房屋系通过其它公司的帮助,并非华博至诚公司。对此,华博至诚公司不予认可,并表示胡晓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案外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建设银行也没有法拍房的咨询业务。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华博至诚公司、胡晓女的争议焦点涉案房屋是否系涉案委托代理合同项下所涉房屋。庭审中,华博至诚公司认为双方已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了变更,其亦履行了相应义务,胡晓女也系在华博至诚公司的服务下竞拍了涉案房屋,故胡晓女理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支付相应佣金,但通过华博至诚公司、胡晓女当庭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看到,微信聊天记录中未有明确的变更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涉案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竞拍房屋金桥国际被撤拍后,华博至诚公司亦向胡晓女退还了履约保证金并收回了案涉合同,且双方提及华腾园房屋情况系发生在退还保证金、收回合同之前,由此可以确认双方并未对合同予以变更,亦未针对涉案房屋竞拍形成新的合意。华博至诚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胡晓女系在其提供的服务下拍得涉案房屋,故华博至诚公司依据涉案委托代理合同向胡晓女主张有关涉案房屋的佣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华博至诚公司主张退还保证金原因系胡晓女表示不再购买二手房,且华博至诚公司系在退还保证金后才收回合同;胡晓女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系华博至诚公司提出要先收回合同才退还保证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以竞买方式购买金桥国际A619号房屋,如未能竞拍成功,甲方放弃出价竞拍的,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甲方。后因法院撤拍,华博至诚公司将履约保证金30000元退还胡晓女,胡晓女亦将委托代理合同交还华博至诚公司。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并无不当。华博至诚公司主张双方通过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内容,但华博至诚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委托代理拍卖其他房屋形成了新的合意,现华博至诚公司依据委托代理合同请求胡晓女支付佣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华博至诚公司持一审主张提出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博至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6元,由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施 忆

审 判 员  蒋春燕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书 记 员  赵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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