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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安银行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星空年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8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车辆及存款应按“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原则进行分配。2.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公然违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

高某未提出上诉。

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对我和高某在同居期间所购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依法分割;2.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孙某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孙某本人所述,其向高某主张的是借款14万元,而不是要求分割车辆的价值。经法院向孙某释明其所主张的并非同居关系析产法律关系,孙某坚持提起本案诉讼。故,孙某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孙某虽在一审法院陈述,其向高某主张的是借款14万元,而不是要求分割车辆的价值。但经查明,对于上述14万元款项,孙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高某偿还。该案判决认定,对于14万元购车款,因双方对车辆权属存在争议,该争议并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范畴,双方可以另行解决,故法院在本案中对14万购车款不作处理。现该判决已生效。故根据上述情形,现孙某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要求对其和高某在同居期间所购的车牌号为×××的车辆依法分割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孙某起诉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更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82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磊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若净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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