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珊瑚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18 独角龙 评论0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二街**绿城深蓝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群,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文,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珊瑚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3783div>

法定代表人:程世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浩,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文,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大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江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珊瑚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珊瑚树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江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房江湖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珊瑚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黄×荣、孙×凯购买房源成功系因房江湖公司的推介行为,房江湖公司完成了客户推介义务,并且两个客户均已符合房江湖公司与珊瑚树公司约定的服务费结算条件,珊瑚树公司应向房江湖公司支付渠道代理费。

珊瑚树公司辩称,不同意房江湖公司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房江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珊瑚树公司支付服务费240000元,以及自逾期付款之日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48600元(按万分之五每天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2.判令珊瑚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一审庭审中房江湖公司明确本案未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故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包含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1日,房江湖公司(乙方)与珊瑚树公司(甲方)签订《山顶道壹号项目第三方渠道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向甲方推荐购房客户,并带至售楼处,由甲方销售人员负责接待客户,乙方不负责案场客户接待,乙方推荐客户认购、成交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定的渠道代理费用。成销条件:乙方带看客户与甲方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书、预售合同、订房合同)并交纳给甲方不可退定金后,则甲方认定乙方所带看的客户成功销售,并以月为单位进行成交确认。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甲方指定为工作协调人或代表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需要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签字、审核、汇报、确认,并由协调人及时向乙方以书面形式传达甲方发生有关本项目销售事宜的变动(此权限责任应为2人以上,其中1人签字即为有效)。该协调人签字确认的事项,视为代表甲方所作出的确认。协调人姓名:唐定邦、佟利媛。结算标准:乙方推荐的客户成交,并按甲方要求客户交齐电商,交齐首付并签合同,或者交齐全款并签合同,同时需要提供与代理费金额相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可结算渠道代理费用。支付标准:120000元/套。结算时间:符合结算标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渠道代理费用。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在2日内付款,则每逾期一天需支付乙方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注:如果乙方渠道公司客户发生退房,则需要乙方公司在7天内退还甲方公司所结算100%的渠道代理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落款处甲方有珊瑚树公司的盖章及“杜×龙”的签字,乙方有房江湖公司的盖章。此后,房江湖公司与珊瑚树公司又签订《山顶道壹号项目<第三方渠道合同>补充协议》,对客户归属确认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协议。合同落款处甲方有“杜×龙”的签字,乙方有任曙光的签字,并注明日期为2019年1月5日。

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房江湖公司提交购房客户姓名为黄×荣、孙×凯的山顶道壹号项目成交确认单,由“杜×龙”签名,后房江湖公司撤回成交确认单的证据,称成交确认单上“杜×龙”的签字均非杜×龙本人所签。后房江湖公司又补充提交了“唐定邦”签名的贝壳成销对账房源明细确认单,后称该确认单上“唐定邦”的签字非唐定邦本人所签,又撤回该证据材料。

房江湖公司另补充提交了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大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系之说明及控股关系图、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快递单号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及网签合同照片复印件。聊天记录截图中的人员身份不明,网签合同复印件不能表明与房江湖公司有关,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房江湖公司的单方行为不能证明珊瑚树公司认可该笔服务费。故房江湖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亦不能证明珊瑚树公司应支付房江湖公司相应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房江湖公司提交了其与珊瑚树公司签订的《山顶道壹号项目第三方渠道合同》,合同仅能证明其与珊瑚树公司之间就成销条件、结算标准等达成了合意。房江湖公司提交的控股关系图、增值税发票、快递单号、聊天记录截图及网签合同并不能证明房江湖公司依约履行了推介客户的义务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对房江湖公司要求珊瑚树公司支付其服务费24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判决如下:驳回大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房江湖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房江湖公司员工王耀辉与珊瑚树公司员工杜×龙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客户是房江湖公司推介成交的;2.微信截图,以证明田静、杜×龙的身份;3.房江湖公司一审撤回的客户姓名为黄×荣、孙×凯的山顶道壹号项目成交确认单。珊瑚树公司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2一审已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房江湖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二审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房江湖公司与珊瑚树公司签订的《山顶道壹号项目第三方渠道合同》对于推介客户的成销条件及服务费结算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房江湖公司未证明其与珊瑚树公司就成销条件及结算标准达成新的合意。现房江湖公司向珊瑚树公司主张服务费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依约完成了推介客户的义务并达到了约定的结算标准,本院难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房江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4元,由大连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猛

审 判 员  高宝钟

审 判 员  陈雨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孙 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