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金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
法定代表人:刘存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豹,男,该公司生产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亚新路**。
法定代表人:刘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金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0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金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金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金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艳芳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梁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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