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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2等与张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女,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隆达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195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童车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光明日报社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张某1、张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3、李某1、李某2、李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5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1、张某2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1、张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1、张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4元,减半收取8952元,由张某1、张某2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郭文彤

审 判 员  侯晨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云霞

书 记 员  万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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