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凤棋,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伦,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宗孝,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贾凤棋与上诉人郭宗孝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凤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贾凤棋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郭宗孝承担。事实和理由:郭宗孝未能在2019年7月13日完工,且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贾凤棋要求返工修复,郭宗孝置之不理。2019年9月28日,郭宗孝写下“外装因质量问题需要重新修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的书面承诺后,在未完工情况下将施工人员、设备撤离了现场。贾凤棋后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墙壁裂缝、屋顶承重梁裂缝、主体结构柱空心等问题,才知道郭宗孝没有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贾凤棋与郭宗孝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应属无效。郭宗孝离场后,贾凤棋多次要求修复屋顶、外墙、地基,但郭宗孝不接电话,偶尔打通电话又无故推脱。贾凤棋只能重新找人对房屋外墙、屋顶进行修复。郭宗孝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贾凤棋的合法权益。
郭宗孝辩称,不同意贾凤棋的上诉请求及意见。
郭宗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贾凤棋的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贾凤棋承担。贾凤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外墙建设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按照约定应当由郭宗孝对房屋进行修理,贾凤棋没有联系郭宗孝私自找案外人进行修理产生的费用,郭宗孝不予认可。贾凤棋至今拖欠建房款198974元。
贾凤棋辩称,不同意郭宗孝的上诉请求及意见。
贾凤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无效;2.郭宗孝赔偿贾凤棋修复房屋外墙费用34240元,修复屋顶费用24000元;3.诉讼费由郭宗孝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3日,贾凤棋(甲方)与郭宗孝(乙方)签订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郭宗孝为贾凤棋位于房山区石楼镇梨园店村6区23号的宅院建二层房屋,承建房屋面积386.37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总包工价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完工日期为2019年7月13日,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签订施工项目说明、施工安全责任书。合同签订后,郭宗孝组织人员、设备开始为贾凤棋建房施工。贾凤棋陆续给付郭宗孝施工款项273000元。后因施工期限、房屋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2019年9月28日,郭宗孝为贾凤棋书写字据一份,内容为“外装因质量问题不合格需要重新修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后郭宗孝撤离施工现场,双方对于建房工程未进行验收。因郭宗孝未能对外装重新修理,2019年10月8日,贾凤棋与高志超签订外墙返工合同,约定由高志超对梨园店村6区23号楼房外墙水泥沙灰全部铲除,返工重抹,约定施工款34240元。2020年7月19日,贾凤棋与高志超签订屋顶整修合同,约定因郭宗孝施工队干的活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屋顶做的保温发包水泥出现起皮局部出现很多大坑,导致无法做防水,需要进行整修施工,整修费用24000元。后高志超进行屋顶施工,贾凤棋支付屋顶整修款24000元。
诉讼中,贾凤棋自述自2019年9月28日撤离施工现场后,多次要求郭宗孝返工修复,但郭宗孝置之不理,后与案外人高志超签订合同,由高志超对外墙、屋顶进行修复。一审法院多次与郭宗孝电话联系未果,后按郭宗孝于2019年12月3日书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周口村西山小镇20楼2单元202号向其邮寄送达起诉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但该地址查无此人。2020年11月23日,郭宗孝到庭,自述房屋修复费最多给付贾凤棋13500元。
对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贾凤棋自述因郭宗孝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另行找人修复外墙花费34240元,修复房顶花费24000元。郭宗孝承认房屋需要修复,但对修复花费数额不予认可,自述外墙修复最多花费10000元,房顶修复最多花费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贾凤棋与郭宗孝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双方合同约定所建房屋为农村自用房屋,且未超过二层,郭宗孝为贾凤棋建房施工符合农村建房施工习惯,其主张与郭宗孝签订的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郭宗孝自认所建房屋外装因质量问题不合格需要重新修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应按约定对贾凤棋家房屋外墙装修进行修理,但郭宗孝经贾凤棋催告后仍未能按约定履行,贾凤棋自行与案外人签订协议由案外人对房屋外墙装修重新修复,属于自助行为,其要求郭宗孝承担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就外墙修复费用,郭宗孝仅同意给付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在郭宗孝撤场后,贾凤棋发现房屋屋顶存在问题,理应先与郭宗孝进行协商,因自郭宗孝撤场至贾凤棋另行找人修复已长达数月,贾凤棋应在另行修复前作好证据保全工作,自行找人修复,做法欠妥。房顶修复费用,以郭宗孝同意给付数额为准。贾凤棋要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郭宗孝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一、郭宗孝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贾凤棋房屋外墙修复费用34240元。二、郭宗孝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贾凤棋房顶修复费用3500元。三、驳回贾凤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贾凤棋与郭宗孝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关于贾凤棋主张因郭宗孝缺乏施工资质及能力故案涉合同应属无效一节,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属于承建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贾凤棋仅以施工人郭宗孝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贾凤棋以郭宗孝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郭宗孝赔偿贾凤棋修复房屋外墙费用及屋顶费用,本院认为,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郭宗孝于一审中自认外装存在问题,且曾于2019年9月28日书面承诺负责外装修理费用,故一审法院根据贾凤棋于2019年10月8日与案外人签订的外墙返工合同的修补费用,判令郭宗孝予以赔偿,并无不当。郭宗孝虽对修补费用金额不认可,但未提交反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至于贾凤棋于2020年7月19日与案外人签订的屋顶整修合同的修补费用,一审法院考虑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的郭宗孝撤场时的房屋建造情形,支持贾凤棋要求郭宗孝予以赔偿的合理部分,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贾凤棋、郭宗孝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贾凤棋负担390元(已交纳),由郭宗孝负担72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玉贤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韩舒同
书 记 员 岳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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