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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晓林与陕西佳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晓林,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崇枫,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琪,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鑫,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力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法定代表人:方猛。

原审第三人:陕西佳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10830

法定代表人:刘伟。

上诉人石晓林因与被上诉人李崇枫、北京力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佳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22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崇枫以其与石晓林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石晓林亦确认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明确表示同意李崇枫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崇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原审被告石晓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229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崇枫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李崇枫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李崇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耀斌

审 判 员 赵银豪

审 判 员 陈 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洁云

书 记 员 张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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