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晓林,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崇枫,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琪,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鑫,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力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法定代表人:方猛。
原审第三人:陕西佳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10830
法定代表人:刘伟。
上诉人石晓林因与被上诉人李崇枫、北京力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佳德翼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22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崇枫以其与石晓林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石晓林亦确认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明确表示同意李崇枫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崇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原审被告石晓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229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崇枫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李崇枫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李崇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耀斌
审 判 员 赵银豪
审 判 员 陈 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洁云
书 记 员 张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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