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靓妃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四川联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靓妃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桥梁厂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文,女,北京靓妃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联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远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越,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靓妃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联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9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靓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联友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改判支持靓妃公司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联友公司承担。庭审中靓妃公司将二审上诉请求变更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靓妃公司无须退还300000元定金和已支付的480000元货款。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相关事实:(一)本案靓妃公司总共给联友公司提供过三批熔喷布料,第一批是靓妃公司从江苏给联友公司调配的507公斤熔喷布,联友公司收到后单方自行检测后,认为质量不符合标准而退货;第二批是靓妃公司从北京给联友公司调配188公斤熔喷布,联友公司在单方检测后认为质量不合格而退货;对于联友公司的上诉两批退货,靓妃公司虽对联友公司单方自检即认为靓妃公司货物不合格的做法有异议,但出于维护双方生意关系的角度考虑,靓妃公司最后还是同意了退货。(二)双方在一审期间的分歧主要发生在靓妃公司给联友公司提供的第三批熔喷布货物上。联友公司在一审否认收到过靓妃公司提供的第三批货,但从靓妃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看联友公司先是同意靓妃公司给其发货(第三批货),在联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靓妃公司委托常州金坛能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从生产厂家购买了1吨熔喷布,于2020年5月22日和23日分两次通过快递发给了联友公司,快递存单显示第一批快递公司发的(5月22日)300公斤熔喷布联友公司已签收,第二批次(5月23日)发的700公斤熔喷布联友公司拒收。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并未查清,为此,靓妃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供了新的补充证据。(三)上述事实说明,联友公司在本案中同意靓妃公司给其供第三批(1吨)的熔喷布在先,收取靓妃公司的300公斤熔喷布在后(收货后至今未予付款),随后又单方拒收靓妃公司5月23日隔天所发的700公斤熔喷布,其行为并非一审法院认为的合理怀疑,而是在当时口罩生产明显销售不佳的情况下,为避免自身损失而故意违约的行为。

二、靓妃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违约行为。一审判决认为,靓妃公司因未按合同约定在自己厂内验货交货,加之靓妃公司本身不生产熔喷布,致使联友公司对靓妃公司的能力产生合理怀疑,故联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收靓妃公司所发第三批货物。靓妃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理由如下:(一)双方合同虽约定交货验货地点在靓妃公司厂内,但在合同履行中当靓妃公司将第一批和第二批货物直接发联友公司后,联友公司并未拒收,而是签收了第一、二批货物并进行单方质量检验,这说明联友公司已接受并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的交货验货地点,双方已达成变更交货验货地点的合意。再有,双方所签合同并没有约定联友公司所要货物必需由靓妃公司工厂所生产,靓妃公司从第三方公司调货给联友公司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货,联友公司在明知不是靓妃公司自行生产的情况下,并未拒绝交货验收。(二)靓妃公司向联友公司所供的三批货,均是在合同约定的20天之内所供,第三批货也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快递给联友公司的,事实证明靓妃公司并没有违约。而联友公司在收取了靓妃公司第三批300公斤熔喷布后,对第二天寄到的700公斤熔喷布却拒绝收取,其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违约行为。(三)联友公司并未对靓妃公司提供的第三批1000公斤的货物质量进行验收检测,特别是在收取了2020年5月22日快递的300公斤熔喷布后,超过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3日)未向靓妃公司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按合同规定应视为靓妃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合格。且靓妃公司给联友公司提供的第三批货附有生产厂家的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完全合格。从以上三方面情况看,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货验货地点已达成变更合意;靓妃公司所供的三批货物均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联友公司由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靓妃公司提供的第三批货提出异议,按合同约定应视为靓妃公司提供的货物合格。总之,靓妃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违约行为,而联友公司单方拒收靓妃公司货物的行为才构成实际上的故意违约,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联友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和解除合同,靓妃公司有权拒绝返还定金及货款。鉴于靓妃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违约行为,且双方所签合同中也未对在何种情况下一方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做出约定,故靓妃公司认为,本案联友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拒收靓妃公司提供的第三批总计1000公斤熔喷布(其中有300公斤联友公司已收货但未付款),由于联友公司无理拒收而给靓妃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联友公司应予以赔偿。再有,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的约定“乙方(联友公司)下单数量未达到8吨而提前终止,甲方(靓妃公司)不予返还乙方所付定金”靓妃公司认为,由于联友公司单方终止供货,只是供货数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8吨责任在联友公司,靓妃公司有权按合同约定拒绝返还定金,联友公司在本案中拒收靓妃公司提供的第三批货物并非是靓妃公司违约或货物质量存在问题,而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造成口罩生产市场经整顿后利润大幅下降,联友公司如继续按合同让靓妃公司提供制作口罩的熔喷布有可能生产出的口罩卖不出去导致企业亏损,这才是联友公司拒收货物终止合同的真正原因。为此,联友公司业务代表曾与靓妃公司业务代理在微信中称:只要靓妃公司能以一元一只收其所做的口罩,联友公司就将靓妃公司的这1吨(第三批)货收了。综上所述,靓妃公司在本案中并未违反双方所签合同中的约定,靓妃公司所发给联友公司的第三批熔喷布系事先经联友公司同意,期间又签收了靓妃公司通过快递寄给的300公斤货物(但未付款),故后拒收700公斤余货,应认定为是故意违约。联友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双方所签合同的履行,联友公司应对其故意违约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靓妃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拒绝返还定金,联友公司已收的300公斤货物应按合同约定的结果支付货款,拒收的700公斤货物应赔偿损失。靓妃公司有权拒绝返还已收的480000元货款作为联友公司未付货款及赔偿靓妃公司损失的补偿。

联友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要求维持一审判决。虽然联友公司对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要求靓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判项也是不服,但是为了加速案件能够进入执行阶段,所以联友公司没有上诉,因为靓妃公司在一审开庭前对靓妃公司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联友公司有理由怀疑是为了逃避执行做的工作。一、合同的签订过程。一审证人安某和罗斌证明了这个案件在合同签订之初靓妃公司对联友公司采用了欺骗的手段,安某并不是靓妃公司工作人员,但是跟联友公司说安某是靓妃公司业务代表。在合同签订之初,罗斌代表联友公司去靓妃公司进行考察,当时靓妃公司明确表示其工厂是可以生产熔喷布的,因为联友公司是生产医用口罩的,所以对熔喷布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也是基于靓妃公司承诺其公司是可以在北京市房山区指定的燕山石化区域可以生产熔喷布的厂家,所以当时罗斌去现场考察的时候是在靓妃生物科技公司的现场,因为这个公司和靓妃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也是同一个股东,所以联友公司有理由相信靓妃公司是有生产能力,包括营业执照也有这一项经营范围。刚才靓妃公司说其并不具备生产能力这也是对联友公司进行欺诈的表现。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靓妃公司提供的货物是从别处购买,不是自行生产的,并没有告诉联友公司不是自己生产,而安某每次都说是靓妃公司生产之后要运到别处作表面的溶剂处理,所以货物才从别处中转到联友公司,所以合同签订之初,靓妃公司就采用了欺诈的手段。二、合履行过程中靓妃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在2020年5月15日签订合同,定金300000元,价格是1吨480000元,应该是靓妃公司在3天发货,但是联友公司着急要货物,靓妃公司也知道联友公司特别急切需要货物,所以提出必须要先给钱,这种情况下,联友公司当天就汇了定金300000元和1吨的货款480000元,但是靓妃公司并没有在3天内给联友公司发1吨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3天发1吨,所以从开始靓妃公司就有违约行为存在。第一批货物是从苏州让其他的工厂给联友公司发了507公斤,第二批货物是从北京发了188公斤,都不足1吨,按照合同约定细菌过滤指数应该是99,因为是医用口罩,要求特别严格,但是靓妃公司提供的所有货物在联友公司当场检测最低是60多,最高是80多,达不到99。安某一审出庭作证也明确表示这个货物质量是不行的,所以他也同意退货,退货地址都是他提供的。靓妃公司抓住了联友公司急于要货的心理,提出这个货物是在别处作了长效助剂,因为货物比较紧张,所以不足量,基于靓妃公司提供的这种信息,联友公司也接受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违约行为不足量,质量不合格,无法使用。靓妃公司也提供了尤其是最后1吨货物的标志,BFE值是95,没有达到99,在医用口罩是不能使用这个熔喷布的,这也是对方违约的最主要的表现。三、后期履行过程中,联友公司对两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在5月22日联友公司代表明确表示不要再发货,靓妃公司在5月23日在常州分两次发了两批货物,发到联友公司工厂,靓妃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5月23日发了一批货,并不是联友公司签收,联友公司跟快递公司是月结,快递公司直接按照这个订单把货送到联友公司工厂,当时没有跟联友公司联系过,联友公司明确这个货不知道是从常州发的,联友公司没有从常州订过货,所以当时返回到顺风的仓库。靓妃公司提交的不是新证据,一审法院也进行过核实。第二批货物快递公司就有经验了,会打电话问联友公司,联友公司表示没有从常州订货,这个货是不收的,由于发货的是同一各地方,当时联友公司代表人也核实过发货人叫杨静,他解释是靓妃公司从其处购买的货物。对方提供的证据里面显示BFE值是95,是不符合要求的,即使送到联友公司厂里也是不能使用。

联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靓妃公司立即返还定金300000元;2.判令靓妃公司立即返还货款480000元;3.判令靓妃公司支付违约金76800元(总价款384万*2%);上述1—3项诉讼请求共计8568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靓妃公司承担。

靓妃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联友公司赔偿支付靓妃公司货款240000元;2.判令靓妃公司无须退还联友公司交付的定金300000元;3.判令联友公司赔偿支付靓妃公司违约金144000元(以靓妃公司送达货物1.5吨的价款720000元乘20%计),合计684000元;4.判令反诉费由联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15日,联友公司(需方,乙方)与靓妃公司(供方、甲方)签订《熔喷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005151,合同约定:一、供方向需方购买熔喷布,供方提供的产品原料符合GB/T30923-2014标准,成品依据F2/T64034-2014标准生产。熔喷布参数要求成分:100%PP,用途:一次性医用口罩原材料,BFE:99%,包装:塑料卷包,防水处理,纸箱外装。二、产品的数量、单价、金额及结算方式:1.产品的数量8吨。2.价格480000元/吨,合计金额小写3840000元。3.结算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先交定金300000元,每3天供应1吨提前给供,给货款。连续20天内供完,如果提前吨数供完即完成。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转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即安排生产发货事宜。厂家指定账户为安某账户。三、产品的交货期限及方式:1.交货期限2020年5月15日至6月5日,2.交货及验收地点:甲方工厂。3.运费需方付。四、验收方法及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乙方在收货时需及时验货,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立即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有权拒收不符合乙方订单要求的产品,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最长不超过3日)未通知甲方的,视为产品合乎乙方要求。2.乙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向甲方提出质量异议。3.甲方在接到乙方有关质量异议通知后,应在及时回应并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五、违约责任:1.甲方在未知照乙方并得到乙方谅解的情况下延期交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2%,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有不符合规定时,如果乙方同意使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使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退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3.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延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日息)的三倍作为违约金按日赔付甲方,直至该款全部付清为止。4.乙方下订单后,如果不想要该批熔喷布时,必须在甲方未生产出来前通知甲方,取消订单。否则,乙方应无条件按照订单购走该批产品,若无故拒绝收货的,应当赔偿甲方该批货物价值的20%作为违约金,以此补偿甲方因生产该批产品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等。5.甲方按照乙方的订单生产完成后,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提货通知2日之内必须将货全部提走(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商定过的除外),否则,甲方将有权将此次货物自行销售,无需经乙方同意,除乙方已付该批货物全款除外。6.乙方下单数量未达到8吨而提前终止甲方不予返还乙方所付定金。八、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由双方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当日,联友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旭娇向安某账户转账300000元定金,同日向安某账户转账480000元作为首批货款。2020年5月18日,经安某协调,苏州熙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联友公司快递507公斤熔喷布,联友公司自行检测后认为BFE值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99,遂通过中间人罗斌与安某沟通,安某同意退回并提供了江苏太仓的退货地址。2020年5月22日,安某再次安排从苏州案外公司快递188公斤熔喷布,联友公司自行检测后称BFE值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99,经中间人罗斌和安某再次沟通,安某同意联友公司退货至北京房山。2020年5月22日,罗斌通过微信要求安某先把定金退给联友公司,不要发布了。安某表示其在常州的工厂,并保证该次常州的布肯定非常好参数很漂亮。罗斌说“抓紧这一吨解决了,人家要退钱了”。2020年5月24日,安某安排常州案外公司通过顺丰快递1吨熔喷布给联友公司,附生产记录记载“生产日期2020年5月22日,过滤等级95上面划√”。联友公司在2020年5月25日对来自常州的顺丰快递拒收。

安某出庭作证陈述,其对第一批、第二批发货退货的事实知悉且同意,安某不是靓妃公司的员工或者业务人员,安某认识罗斌,从罗斌处得知联友公司正急需熔喷布,安某遂找到靓妃公司以靓妃公司名义和联友公司签订合同,靓妃公司自身不生产熔喷布,安某先后找到苏州、常州案外公司向联友公司发货。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及验收地点为靓妃公司工厂,但靓妃公司自身不生产熔喷布,安某安排苏州的案外公司向联友公司快递供应第一、二批货,联友公司收货后检测对质量提出异议并通知安某,安某同意退货。联友公司通过罗斌告知安某不要发熔喷布了,安某安排常州的案外公司向联友公司发出第三批货但被拒收。靓妃公司的第一批、第二批供货未按照合同约定在靓妃公司工厂交货并验收,联友公司对靓妃公司的供货能力和质量产生合理怀疑,靓妃公司继续从常州案外公司向联友公司发货,表明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联友公司对第三批发自常州案外公司的供货有权拒收,联友公司不存在违约。联友公司针对第一批和第二批货物退货是双方协商后合意的结果,对第三批货物拒收是靓妃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货造成的,靓妃公司反诉要求联友公司赔偿货款2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联友公司在靓妃公司三批发货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且已告知安某不要发货了,联友公司主张返还定金300000元和已付货款480000元的本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联友公司依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主张总价款2%的违约金7680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条款规定靓妃公司未知照联友公司并得到谅解情况下延期交货给联友公司造成损失,靓妃公司收取第一吨货款480000元后三日内通过快递向联友公司送货,因交货方式和质量异议双方协商退货,且联友公司明确告知不要再发货了,并非靓妃公司延期交货的情形,故不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标准。一审法院对联友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北京靓妃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四川联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定金300000元和货款480000元;二、驳回四川联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靓妃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靓妃公司提交证据1:顺丰快递单(SF1089713034533),证明靓妃公司2020年5月22日发货的300公斤熔喷布联友公司于5月24日已经签收。证据2:顺丰快递单(SF1089713034772),证明靓妃公司2020年5月23日发货的700公斤熔喷布多次送货,联友公司一直拒收,证明靓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了1吨的货。证据3:与顺风快递公司业务员微信的截屏,证明300公斤货物没有退回顺风仓库。联友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不是二审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联友公司提交16张照片和视频1份,证明靓妃公司2020年5月22日发货的300公斤和2020年5月23日发货的700公斤联友公司均拒收,现在顺风快递公司库房内。靓妃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一、图片真实性不认可,该发货单复印件未向法院提供原件,复印件上所标注的拍照时间及地点无证据证明。顺风快递公司未出证据证明确认联友公司所拍发货单复印件的过程及与原件是否相符,证明目的不认可。二、对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视频没有拍摄人及视频内对话人的画面,不知道谁在拍摄,也不知道视频中对话是谁,视频中被拍摄的单位没有门牌号和单位标牌,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依照靓妃公司提供的顺风快递公司电话0283627****,联系核实300公斤货物与700公斤货物的签收情况,顺风快递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2批货物当天被联友公司拒收,现均已退回到顺风快递公司仓库内。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联友公司与靓妃公司签订的《熔喷购销合同》约定,产品数量8吨,合同签订生效后,联友公司先交定金300000元,每3天供应1吨提前给供,给货款,连续20天内供完,靓妃公司收到货款后即安排生产发货事宜。交货期限:2020年5月15日至6月5日,交货及验收地点:靓妃公司工厂。联友公司有权拒收不符合联友公司订单要求的产品,由此造成的货物损失由靓妃公司承担。联友公司下订单后,如果不想要该批熔喷布时,必须在靓妃公司未生产出来前通知靓妃公司,取消订单,否则,联友公司应无条件按照订单购走该批产品。本案,联友公司在签定合同后,支付了300000元定金及480000元1吨的货款,已经履行了其支付货款的义务,靓妃公司就应按照约定在3天内向联友公司交付1吨符合标准要求的熔喷布。而依照本案查明的事实,联友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完成交付义务,而靓妃公司第三批提供的熔喷布也是不在其工厂生产的,联友公司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有权拒收。综上,在靓妃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联友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靓妃公司返还定金和预付货款。虽然联友公司曾签收过靓妃公司发出的第1、2批熔喷布,但并不能依此认定双方就交货方式达成新的合意。关于靓妃公司所述联友公司是因为口罩生产明显销售不佳的情况下,为避免自身损失而故意拒收货物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靓妃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北京靓妃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 伟

审判员 胡 君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燕晓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