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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等与吴焕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国,男,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峰,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焕德,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东风,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王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吴焕德、原审第三人李东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焕德主张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王建国、李东风同意吴焕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吴焕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26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吴焕德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3120元,均减半收取56560元,均由王建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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