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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箱信发包装有限公司与赵金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箱信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星路****楼。

法定代表人:姜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迎,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北京北箱信发包装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利,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新丰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箱信发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金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北箱信发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北箱信发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箱信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北箱信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 勇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庞 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卫丰

书 记 员  蒋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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