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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西黄垡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军,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西黄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西黄垡村。

法定代表人:郎礼静。

上诉人王海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西黄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黄垡村委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7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支持王海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王海主张本案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西黄垡村委会应返还王海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西黄垡村委会同意一审裁定。

王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西黄垡村委会返还购房款50万元;2.西黄垡村委会给付资金占用费,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西黄垡村委会赔偿损失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西黄垡村委会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屋系建设于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缺乏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即民间诉称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方面存在的瑕疵,影响“小产权房屋”权利基础及其流转。现有关“小产权房屋”的法律法规及处理原则尚未出台,如何界定“小产权房屋”的相关权利尚无定论,本案王海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其他损失,实际上是基于该“小产权房屋”买卖而产生,需要先行确认合同效力,双方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海持其与西黄垡村委会之间的《度假村房屋使用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而该合同指向的标的系已经被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确认为违法建筑并已强制拆除的房屋。当事人因合同标的违法问题产生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以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70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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