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成惠,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春,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林,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瑞霞,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北京名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望海康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瑞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望海康信公司在作出与孙瑞霞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是否履行了征求工会意见程序及就此是否具有相关手续、孙瑞霞是否存在旷工行为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望海康信(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庞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昂
书 记 员 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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