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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正泰鸿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正泰鸿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二条****楼**。

法定代表人:朱银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臣,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正泰鸿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9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5元,由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 伟

审 判 员  周 维

审 判 员  张 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燕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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