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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美然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大兴区美然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北京市大兴区美然绿色家园小区**楼****。

主要负责人:张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华,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波,北京兴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李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璇,女,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业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美然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美然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意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2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然业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华、被上诉人华远意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然业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远意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业主通过业主决议享有选聘物业及供暖公司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以(2019)京02民终14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业主不享有供暖房屋及设备所有权为由,剥夺业主对供暖公司的选择权和合同解除权没有法律依据。2.美然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解除与华远意通公司的供用热力合同,自主选择供暖服务公司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支持。

华远意通公司辩称,1.美然业委会所述涉案小区供暖温度长期不达标并非事实。如何判定供暖温度达标还是不达标,应当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办法》第14条。业主如果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且通知热力公司在场。之前我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了优质的供暖服务,每年我们的收费率都在95%,这些用户对我们的供暖服务是认可的。2.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当然有效。(2019)京02民终14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小区业委会没有权利选择供暖公司。美然业委会没有针对上述判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没有被推翻的判决是有效的。3.业主大会的决议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形成的决议,没有法律效力。业主大会通过的表决程序都是关于物业管理,都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选聘供暖公司没有关系。4.虽然美然业委会提交了公证书,但该公证书仅是公证唱票的过程,公证之前的选票如何取得,公证处有无决定选票真伪的权利,业主大会是为全体业主考虑,还是仅仅因为某几个人想要更换对自己有利的供暖公司,这些问题谁都不能保障。5.供热合同和其他合同不同,具有公益性。我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了优质供暖服务,业主应该交费,如果业主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检测和证明。订立供暖合同的当事方应有一定程度限制,而非任意形式。

美然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涉案小区与华远意通公司的供用热力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远意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美晟公司系涉案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开发单位),在其与房屋买受人所签订格式合同“房屋买卖契约”所附“小区设备及装修标准”中载明:“供暖系统:社区集中供暖”;美然业委会系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其在2017年4月10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完成了业主委员会备案;在政府部门存档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单”中载明物业项目名称为“涉案小区”,物业项目类型为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为101348.86平方米,业主总人数为937人,物业管理区域为东至紫郡府、西至育龙家园、南至新苑南区、北至新苑北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2月23日,表决方式为收发纸质表决票。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下(对监票、唱票及统计汇总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涉案小区2018年度业主大会”召开并对会议事项进行表决;在2018年6月27日,会议通过了“小区2018年度业主大会决议”,对于议题表决项第2项“表决并授权业委会(协商或诉讼)收回本小区自供暖系统及设备机房和设施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现物业公司统一进行经营管理”,获得双过半(人数表决权数过半、面积表决权数过半)通过。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下(保全证据公证),涉案小区2020年度业主大会召开并对会议事项进行表决;在2020年8月6日,会议通过了“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对于议题表决项第1项“是否同意解除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供用热力合同”,以及第2项“是否同意选聘北京仕邦博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或具有供暖资质的第三方为涉案小区供暖服务公司,并授权本小区业委会与该公司或第三方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均获得双过半(人数表决权数过半、面积表决权数过半)通过。对上述2020年涉案小区业主大会的会议决议及公证书,华远意通公司均不予认可,并主张据其了解,部分小区业主在不了解投票事项的情况下就签字投票了,而且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仅是对计票过程进行公证,并未对包括投票等过程进行全程公证。

2020年9月7日,美然业委会通过国内标准快递(EMS)向华远意通公司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涉案小区)”(此为快递面单,即寄件人存根上所填写文件名称);在美然业委会向法院所提交《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其函告华远意通公司:“1.涉案小区与贵司的供用热力合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2.请贵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30天内撤出涉案小区的供暖事务,将涉案小区供暖设备设施全部腾退,并移交给北京永晟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贵司逾期未腾退或不予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涉案小区全体业主保留就此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华远意通公司认可收到上述国内标准快递,但主张快递内仅为1张A4大小白纸,并没有任何文字内容,更谈不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所涉诉争供暖系统及设备机房(即锅炉房)位于涉案小区的**独立构筑物内,其外观为2层楼样貌,但内部实际上为1层,其位于小区东南部,大门朝西,未悬挂楼号。

2018年,基于“小区2018年度业主大会”的表决事项等事实和理由,美然业委会将美晟公司以物权保护纠纷的案由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美晟公司将涉案小区的供暖系统及设备机房、设施、资料(供暖设施的技术资料)整体移交给美然业委会,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美晟公司承担”;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8)京0115民初19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小区的供暖系统及设备机房、设施、供暖设施的技术资料整体移交给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美晟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02民终1498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查明事实包括:“法院二审期间,美晟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涉案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5规(大)建字0076号、2000-大规建字0172号、0193号),以证明该小区除住宅楼外还包含了会所,锅炉房不仅为住宅业主使用,还为其他建筑及旧宫四村供暖,住宅区业主主张权利不能对他人权利进行限制;2.涉案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0-大规建字0255号),证明锅炉房等设施系由其投资,合法合规建设;3.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证明小区锅炉房除为住宅楼外,还为会所及旧宫四村提供供暖服务,非专属于小区住宅楼业主使用;美晟公司另提供(2016)京0108民初29934号判决书复印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尽快明确物权法溯及力的答复,欲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予执行。美然业委会质证意见:证据1尚不能体现旧宫四村的范围,为旧宫四村供暖是损害小区业主利益的行为;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不能以出资认定锅炉房等设备的所有权;对上述判决认为法院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出的,该判决与美晟公司的证明目的相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认定:“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三,其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否应适用于本案,其二为涉案小区业主是否因支付住宅房屋价款而取得该小区供暖房屋及设备的所有权,其三为小区业主是否因接受供暖服务而享有供暖设施的使用权和供暖设施运营人的选择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否应适用于本案的问题……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没有溯及力,本案不能援引其法律规定作为认定涉案供暖房屋及设备所有权的依据。关于涉案小区业主是否因支付住宅房屋价款而取得该小区供暖房屋及设备所有权的问题……基于上述原因另考虑小区供暖用房没有列入楼栋分摊面积的事实,美然业委会主张享有供暖房屋及设施所有权依据不足。关于小区业主是否因接受供暖服务而享有供暖设施的使用权和供暖设施运营人选择权的问题。诚然,冬季供暖为小区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供暖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也因此供暖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运营人,在行使其享有之物权权能时需受到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的规范。小区业主作为接受供暖服务一方,可在供暖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在供暖服务合同约定范围之外,没有依据主张供暖设施的使用权和供暖设施运营人的选择权”,判决:“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948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应当受到尊重。虽然本案案由系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美然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决议要求解除涉案小区与华远意通公司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但是根据(2019)京02民终14987号二审判决所查明及认定事实,华远意通公司所运营的涉案小区内供暖房屋及设备所有权并非归涉案小区业主共有,美然业委会主张享有供暖房屋及设施所有权依据不足;本案合同纠纷审理必然牵涉到涉案小区内供暖房屋及设备的占有使用事宜,不能仅按照合同纠纷片面审查之;换言之,如果解除小区业主与华远意通公司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但在小区业主对小区内供暖房屋及设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一方面华远意通公司将不再为小区内业主供暖,另一方面新的供暖企业亦无权接管小区内现有供暖房屋及设备,而在小区内另设新的供暖房屋和设备不仅在规划审批上存在客观障碍,而且也极为不经济。还需指出,正如上述生效二审判决所指出:“小区业主作为接受供暖服务一方,可在供暖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在供暖服务合同约定范围之外,没有依据主张供暖设施的使用权和供暖设施运营人的选择权”,故小区业主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的形式行使供暖设施的使用权和供暖设施运营人的选择权欠妥。综上所述,因依据不足,故对美然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驳回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中,美然业委会提交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为小区业主的投诉书、小区业主群聊天记录,证明供暖公司供热不达标,供暖公司服务态度不好,业主对供暖公司不满意。第二组证据为华远意通公司因供暖问题被责令整改的通告,证明华远意通公司的供暖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多次被政府部门要求整改。

针对上述证据,华远意通公司质证称:对于第一组证据,业主手写的情况说明真实性不认可,上面描述的温度不达标是否是事实有待考证。微信记录截图真实性不认可,这七天的聊天记录,都是重复的十多位成员在煽动其他业主,这十多位成员有可能是策划本案的业委会成员,还是多年的恶意欠费户。对于第二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截图中文章描述的内容和涉案小区没有关系,文章的主旨是宣传政府回应群众提出的问题,不管什么原因拨打12345,政府都会督办处理的,所以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华远意通公司根据涉案小区原开发商的委托,为涉案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涉案小区业主亦在事实上接受了华远意通公司的服务,故涉案小区业主与华远意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热力服务合同关系。美然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要求解除全体小区业主与华远意通公司之间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主要理由为华远意通公司供暖温度不达标、服务态度有问题。但是根据美然业委会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华远意通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或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综合考虑冬季供暖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而华远意通公司系根据开发商的合法委托长期为包括涉案小区以及周边其他用户提供供暖服务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美然业委会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美然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大兴区美然绿色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刁久豹

审 判 员  刘慧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辛明明

书 记 员  刘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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