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小彦,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小其,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军,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路小彦因与被上诉人路小其、张勇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1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路小彦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路小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小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4元,减半收取5982元,由路小彦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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