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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珊与孙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珊,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成,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萌,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上诉人王珊因与被上诉人孙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珊以同意执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王珊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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