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福永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营房卫戍区六十分队营院**。
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双,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德亮,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村民,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胜元,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鸿福永旺餐饮有限公司、李家双因与被上诉人翟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7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一致并且已履行完毕,被上诉人翟德亮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翟德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72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翟德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1.92元,减半收取740.96元,由翟德亮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63.84元,减半收取1481.92元,由北京鸿福永旺餐饮有限公司、李家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春燕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施 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雅迪
书 记 员 吕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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