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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强与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敬老院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0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大强,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锡伯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北京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黑龙关村。

法定代表人:曹立全,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敬老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红煤厂村。

法定代表人:董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大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敬老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0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大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敬老院(下称佛子庄乡敬老院)是否应当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敬老院内部自治管理的范畴认定事实有误,实际情况是只有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人民政府(下称佛子庄乡政府)才能决定有谁担任敬老院的法定代表人,敬老院本身无权决定。二、2017年4月13日,佛子庄镇政府曾经作出《关于佛子庄乡敬老院法人任免决定》,免去了罗大强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但是罗大强对这一情况并不知情。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变更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只有佛子庄政府有权作出上述文件。四、一审中佛子庄镇政府答辩要求我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但实际上我无法做到,镇政府的这一回答回避了镇政府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佛子庄乡政府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罗大强的上诉请求。

罗大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佛子庄乡政府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0月27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敬老院托管经营协议书》,将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敬老院的负责人变更为罗大强;2.诉讼费由佛子庄乡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10月27日罗大强(乙方、受托方)与佛子庄乡政府(甲方、委托方)签订《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敬老院托管经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所辖的佛子庄乡敬老院委托给乙方经营。托管标的为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敬老院,位置为佛子庄乡红煤厂原国税所办公楼。托管内容为甲方将敬老院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给乙方,包括敬老院经营、办公场所和现有配套设备设施的使用权及敬老院业务的经营权。甲方给予乙方免除前五年托管管理费的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从第六年起乙方向甲方支付合作管理费,每年80000元。托管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双方还就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佛子庄乡政府将佛子庄乡敬老院交付罗大强经营。2017年3月8日罗大强作为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内容为“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人民政府:本案罗大强,男,身份证号:×××,是北京市房山区佛子庄乡敬老院法人代表。现委托董浩,男,身份证号:×××,办理佛子庄乡敬老院更换执照事宜”。现佛子庄乡敬老院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董浩。罗大强曾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将董浩、崔亚楠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询问,罗大强称上述案件其已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罗大强诉请变更佛子庄乡敬老院法定代表人登记,佛子庄乡敬老院不同意罗大强该诉讼请求,故本案实为罗大强与佛子庄乡敬老院就是否应当变更法定代表人问题引发的争议,属于佛子庄乡敬老院内部自治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裁定如下:驳回罗大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罗大强的诉讼请求实际为要求佛子庄乡敬老院变更其法定代表人,但佛子庄乡敬老院系事业单位,变更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是组织机构内部人员职位安排设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罗大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罗大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蔚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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