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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晖与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1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晖,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华,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武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芳,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涛,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晖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18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肖大明

审 判 员 陈 妍

审 判 员 霍翠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孙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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