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铭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富越盈座**。
法定代表人:薛燕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蒋志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杭州铭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9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方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杭州铭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被上诉人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铭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铭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铭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1722元,由上诉人杭州铭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贾相力
书 记 员 卫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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