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占良,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皓,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秀,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诚,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占良因与被上诉人田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7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占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实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刘占良购买田诚拆迁安置房一套,总价300万元,刘占良因资金周转向田诚借款本案标的100万元,后田诚反悔欲将已售房屋收回并告知该100万元及利息不用偿还,作为其返还的购房款,所以刘占良才未支付。2.一审对刘占良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田诚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刘占良返还200万元购房款。在双方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田诚亦拖欠刘占良多笔货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综合审查判断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3.一审未查清重要事实就认定存在借贷关系,适用法律错误。
田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田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占良偿还田诚借款本金1000000元;2.判令刘占良支付田诚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1.66%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15日,田诚与刘占良签订《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刘占良在田诚处借到现金??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于春节前2017年1月27日前本息共计壹佰壹拾万元整一次还清。借款人:刘占良,被借款人:田诚,2016年7月15日。
同日,田诚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向刘占良转账支付100000元,刘淑珍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分两笔分别向刘占良支付700000元、200000元。
一审中,刘淑珍到庭陈述,刘淑珍与田诚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16日双方离婚,其系受到田诚委托向刘占良两次转款共计900000元,涉案1000000元借款系田诚个人向刘占良出借的,为田诚个人债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田诚与刘占良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田诚向刘占良出借款项后,刘占良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其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田诚起诉要求刘占良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刘占良辩称,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田诚房子不卖了,用该1000000元借款抵充退房款,利息也不再主张了,田诚对此不予认可,刘占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故法院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判决:一、刘占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田诚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6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田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刘占良在一审中明确表示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认可本金数额,同意支付利息100000万。虽其称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田诚用该1000000元借款抵充退房款,利息不再主张,但其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双方就房款、违约金、材料款、借条等事宜各持己见,并未有双方就本案诉争借款折抵应退购房款达成明确一致意见的内容。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刘占良向田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刘占良上诉坚持对本案的异议,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占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刘占良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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