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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国与杜建功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国,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洁,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红,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杜建功,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春雨,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箫,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黄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师洁、杜建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14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建国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做出(2019)京0102民初314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起诉。黄建国认为被上诉人杜建功只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杜建功向报被虚假诉讼的公安文书,但是并未指明是谁对其进行虚假诉讼,就黄建国所知有师洁亲属起诉师洁,并被公安机关传唤,但是黄建国没有虚假诉讼,涉及债权完全真实。杜建功与师洁离婚将师洁享有权利的财产都给了杜建功,这分明是恶意转移财产,妄图不偿还债务,之后应该是二人又发生争执,杜建功找个假妻子,到不动产把房子过户,杜建功涉嫌违法,不过这些都是杜建功、师洁之间的纠纷,与上诉人无关。黄建国作为债权人,依法起诉并申请执行,执行时发现原有财产已经被恶意无偿转移,明显属于债务人恶意行为,故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理由正当,本案不应该被驳回起诉。请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发回到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黄建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师洁与杜建功于2018年8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北京市朝阳区万红西街9号院银河湾6号楼2单元2003室房屋归杜建功所有的协议内容;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师洁、杜建功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审理中,杜建功出具《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已经就杜建功被虚假诉讼一案进行侦查,经本院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核实,本案存在犯罪嫌疑,故对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建国的起诉。

二审中,师洁提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京公西撤案字[2021]50010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有:“我局办理的杜建功被虚假诉讼,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杜建功出具《受案回执》及《立案告知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已就杜建功被虚假诉讼一案进行侦查,经法院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核实,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审中,当事人提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显示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杜建功被虚假诉讼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依据现已被撤销,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142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 忆

审 判 员  王 元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法官助理  姬 雷

书 记 员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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