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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三纬路******。

法定代表人:朱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月坛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勃,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林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35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林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告是日林集团,被告是天健兴业公司,因天健兴业公司的错误评估导致日林集团作为出资人的权益全部调整为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本案诉讼请求明确,即请求法院确认天健兴业公司采用收益法错误,应采用成本法更正报告,且起诉书中陈述了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列举了大量证据。天健兴业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侵权纠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本案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实体审理。

天健兴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

日林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天健兴业公司在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中出具的《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拟对丹东港航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8.95平方公里土地以及地上相关资产组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采用收益法实施评估错误;2.判决天健兴业公司用成本法更正评估报告;3.诉讼费由天健兴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日林集团请求法院判决天健兴业公司在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中出具的《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拟对丹东港航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8.95平方公里土地以及地上相关资产组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采用收益法实施评估错误及要求判决天健兴业公司用成本法更正评估报告的诉讼请求不构成诉的构成要件,且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原诉讼请求,应认定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辽宁日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日林集团请求法院判决天健兴业公司在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适用实质合并重整中出具的《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拟对丹东港航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8.95平方公里土地以及地上相关资产组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采用收益法实施评估错误及要求判决天健兴业公司用成本法更正评估报告,该请求不符合诉的要素,且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原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日林集团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日林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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