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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等与齐建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

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遨,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建英,女,195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张家庄村张家庄路**iv>

法定代表人:宋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骜,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建英,原审被告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0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葛洲坝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葛洲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沈佳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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