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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道创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艺天桥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2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五道创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关村智造大街****101。

法定代表人:张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宏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艺天桥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楼201

诉讼代表人:王丹,北京艺天桥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五道创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道创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艺天桥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天桥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4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五道创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宏伟,被上诉人艺天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成、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道创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艺天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艺天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改判。一、艺天桥公司及其大股东北京正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光房地产公司)存在擅自关店等行为,严重侵犯五道创驰公司利益在先,无权要求五道创驰公司缴纳出资款。首先,正光房地产公司作为艺天桥公司持股90%的大股东,利用其国有背景和大股东地位,干扰艺天桥公司经营,操纵艺天桥公司强行关店,违反艺天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在先,损害了五道创驰公司股东权益。其次,正光房地产公司强行关店行为,违背其与五道创驰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艺天桥公司的初衷,导致五道创驰公司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五道创驰公司没有过错,有权拒绝继续出资。再次,艺天桥公司被关店前经营良好,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正光房地产公司申请艺天桥公司破产清算,于法无据。二、退一步讲,艺天桥公司借用五道创驰公司价值约150000元的设备、器皿等未归还,也未支付使用费,基于抗辩权,五道创驰公司有权要求艺天桥公司先行返还。

艺天桥公司辩称,五道创驰公司的两项上诉理由均与本案股东出资事实无关,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

艺天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五道创驰公司向艺天桥公司支付出资款70000元;二、判令五道创驰公司向艺天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三、判令五道创驰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艺天桥公司设立时间与股东认缴出资的相关情况。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艺天桥公司营业执照显示,艺天桥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1日(即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根据2016年1月5日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艺天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00元,其中正光房地产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700000元;五道创驰公司(时用名北京善托文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26日,北京善托文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五道创驰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000元。二股东出资时间均分为两期,每期实缴比例均为全部认缴出资的50%,第一期出资时间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第二期出资时间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出资方式均为现金。

一审中,艺天桥公司与五道创驰公司共同确认,自2016年1月5日至今,公司章程关于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时间与出资方式没有发生变更。

二、五道创驰公司实缴出资的方式与时间。一审中,艺天桥公司与五道创驰公司共同确认,五道创驰公司先后分次履行了下述出资义务:

(一)五道创驰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艺天桥公司实缴出资150000元;

(二)五道创驰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艺天桥公司实缴出资50000元;

(三)五道创驰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艺天桥公司实缴出资15000元;

(四)五道创驰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艺天桥公司实缴出资15000元。

三、艺天桥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相关事实。正光房地产公司以艺天桥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已资不抵债为由,于2017年12月2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对艺天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审法院通知了艺天桥公司,艺天桥公司接到通知后表示同意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10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正光房地产公司申请艺天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2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102破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为艺天桥公司破产管理人。截止至本案一审庭审辩论终结之时,因破产财产范围尚未确定,破产清算程序仍在进行过程中。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五道创驰公司尚余70000元认缴出资未能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据此,艺天桥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五道创驰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五道创驰公司关于其所出借或交付设备、器材应当抵扣认缴出资款的主张,与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的规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艺天桥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鉴于根据已查明事实,五道创驰公司至迟应当于2016年3月11日前实缴剩余150000元认缴出资,其逾期出资的不作为行为确实造成艺天桥公司流动性资金不足的客观损失,据此艺天桥公司主张五道创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逾期出资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亦未超出合理范围,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自2019年8月20日以后应改为相应LPR计算。具体计息方式如下:因五道创驰公司应于2016年3月11日按时全面履行150000元出资义务,但直至2017年6月22日五道创驰公司才实缴了其中的50000元出资;余款100000元直至2019年8月20日与2019年9月20日才各自缴纳15000元。据此艺天桥公司有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应出资期间届满的次日(2016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出资的前一天(2019年8月19日),计算结果为16332.19元。因五道创驰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实缴出资15000元,艺天桥公司有权就剩余应缴85000元出资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采用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LPR,利率确定为年利率4.25%)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结果为296.92元。对于余款70000元,艺天桥公司有权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2019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年利率4.20%)计算至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之时的逾期出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五道创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艺天桥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款70000元;二、北京五道创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艺天桥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逾期出资产生的利息16629.11元,并给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年利率4.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北京艺天桥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五道创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五道创驰公司是否应向艺天桥公司缴纳出资70000元并支付利息。

根据查明的事实,艺天桥公司章程约定的五道创驰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300000元,其中150000元的实缴出资期限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剩余150000元的实缴出资期限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艺天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五道创驰公司应按照艺天桥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金额和实缴出资期限支付出资,现五道创驰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五道创驰公司应继续向艺天桥公司补足出资并承担逾期出资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五道创驰公司关于其有权拒绝继续出资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五道创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北京五道创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小彤

书 记 员  张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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