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田家豪与北京聚宝亿达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家豪,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琳,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聚宝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南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国,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家豪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聚宝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田家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田家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家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田家豪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雪

审 判 员  梁立君

审 判 员  赵胤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增彬

书 记 员  胡翔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