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家豪,男,199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琳,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聚宝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南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国,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家豪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聚宝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田家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田家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家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田家豪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雪
审 判 员 梁立君
审 判 员 赵胤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增彬
书 记 员 胡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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