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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晓帅与施增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晓帅,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增才,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晓帅因与被上诉人施增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9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付晓帅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付晓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晓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上诉人付晓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 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超男

书 记 员  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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