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固安县固安镇大唐家居装饰材料经销部与北京大兴县榆垡森林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2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固安县固安镇大唐家居装饰材料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涿路北侧。

经营者:唐爱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广库,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固安县固安镇大唐家居装饰材料经销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兴,男,1990年2月3日出生,固安县固安镇大唐家居装饰材料经销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大兴县榆垡森林大酒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十里铺村。

经营者:侯书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固安县固安镇大唐家居装饰材料经销部(以下简称大唐经销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兴县榆垡森林大酒店(以下简称森林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唐经销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森林大酒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按预算定额计算全部工程造价为1480659.58元是错误的没有根据的。此工程价款是鉴定机构根据森林大酒店的叙述计算出来的,而森林大酒店和我经销部双方是由签订合同的,工程价款不是1480659.58元,而是双方约定的14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我经销部构成违约,是错误的。

森林大酒店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大唐经销部的上诉请求。

森林大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4月24日解除;2.判令大唐经销部返还合同款276462.48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自2019年4月24日至大唐经销部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判令大唐经销部向森林大酒店支付违约金28万元;4.判令大唐经销部赔偿森林大酒店经营损失,自2018年10月8日至合同解除之日,营业损失按照每月10万元计算;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大唐经销部承担。

大唐经销部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决双方签订的案涉《装修合同》于2019年4月24日解除;2.判决森林大酒店给付大唐经销部工程款295789元;3.判决森林大酒店向大唐经销部支付违约金28万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森林大酒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8日,森林大酒店(发包方,甲方)与大唐经销部(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即案涉《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十里铺,工程装饰装修面积为1600平方米,工程户型为工装酒店,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方式,工程期限以工作日计算90日,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工程造价为140万元,《工程报价单》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双方本着优质优价原则约定。第三条施工图纸3.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乙方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3.4对施工图纸的变更应当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第六条工程变更6.1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6.2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6.3工程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6.4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材料供应7.1按乙方编制的《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一、二)约定的供料方式、内容提供。第八条工期延误8.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1.1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表中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在开工三日前支付50%即700000元(双方对第二、三、四笔工程款未约定);(2)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中手签“唐爱娟622700210850421318(建行固安支行)”的字样。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3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12.4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四次工程款,应当向乙方按日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甲方延迟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2.5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2‰的违约金,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0%,乙方延迟工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8年7月5日,大唐经销部进入现场开始施工。

2018年11月7日左右,大唐经销部向森林大酒店送达补充协议,协议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18年6月8日签署《装修合同》,约定由大唐经销部对森林大酒店进行装修,工程总价款为140万元,工程工期为90日,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截至今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72万元,目前工程进展情况为:见附件(森林大酒店进度详单)。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继续负责甲方酒店未完成原合同装修工程的后续装修事宜,且甲乙双方不得再追究本协议签署之前的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签署后如若发生争议,按本合同及原合同约定执行。酒店未完成的装修工程内容如下:见附件(森林大酒店进度详单)。二、合同价款原合同总价款为140万元整,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72万元整,甲方向乙方提供水泥抵扣3万元整,减项门头装修款26万元整,剩余款39万元整,剩余工程款由甲方直接向中间人刘建强支付,并由中间人按实际需要转付给乙方。三、工程进度及价款支付1.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三日内向中间人刘建强支付合同款20万元整。2.工程项目集成墙板墙面吊顶完成后三日内甲方向中间人刘建强支付合同款10万元整。3.乙方应在款项到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剩余工程,上述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5万元整。4.甲方应在保修合同签署后1年整向乙方支付质保尾款4万元整。四、质量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标准。五、工程验收乙方完成工程后,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工程符合质量标准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甲方再次验收。森林大酒店称补充协议其已收到,是大唐经销部盖好章给其公司的,其公司对此协议载明的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认可,但对其他内容不认可,故其公司未盖章确认。

经查,2018年7月23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9月4日,森林大酒店向大唐经销部经营者唐爱娟支付3笔款项共计72万元。2018年11月9日、2018年11月29日,森林大酒店向中间人刘建强支付2笔款项共计35万元。经询问,大唐经销部认可已经收到上述工程款107万元。

庭审中,森林大酒店为证明大唐经销部认可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双方签订合同后,大唐经销部一直未积极施工,其经常催促,但大唐经销部始终未能提供装修场地符合要求的详细设计图,且大唐经销部均以公司资金紧张需要借款、增项等理由要求增加工程款,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竣工日期仍未完成工程,提交侯淑芬与宋善超(系大唐经销部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8月12日侯:效果图怎么样了,出来没出来,你这都干了半叉子了效果图根本没出呢,你想怎么弄就怎么弄是吗。……宋:不是说周一过去给您吗,开始时侯大厅,宴会厅,过道,包间都出效果图了,前阵您才说要改门头和大厅的方案。……2018年10月7日晚18:14,宋:阿姨我求求你了,你想想办法,先借我点,我押车都行,我这真没办法了……我现在手里真没钱了,我现在还在想办法从外面借钱呢……宋:公司一分钱拿不出来,现在还欠我跟工人的钱……公司那边的意思,现在就是给您碰这个10万块钱增项事儿,增项款认了,款到了才能干,然后您这说路总承诺过你,我把活先干完了,结果他承诺了。你看他不给钱,光承诺有什么用啊,那是他要承诺,我也会。这公司不出钱,光承诺我是一点招没有。2019年1月20日宋:知道知道,我这刚才又确认了……公司这边说现在这个时间真没钱……剩下三十多万都用在这个工程上了,是没钱再往下进行了……侯:小宋,公司说没办法,干不动了,你说我把钱已经给够了,还干不完呢……这是已经把钱都出完了之后,还出钱再出几十万,给人把活干完了,有这样的单位吗,我觉得没有。……宋:反正也理解您这,那确实您这现在真是的,也不应该再出钱了,钱已经给的不少了,但现在卡在这儿了,咋整啊。1月21日中午12:28宋:阿姨,我有一个想法不知成不成啊,算互帮互助吧,您这装修公司也没法再出钱了,工程还得继续……我这也确实遇到困难了,需要资金周转过年,您要信得过我您借我一笔钱,借款合同您出,我帮您把剩下的活都收尾了,就连西边的房屋我都可以成本价帮您一起弄了,您看可以吗?……侯:不同意此事,看你安排吧。宋:那我只能等公司出钱了……3月7日:宋:路总那儿,他现在资金紧张,外面好多施工队账都没结,打您整治他,他这肯定……然后就再等等一直往后拖呗。我这也没法儿说咱都是钱闹的。”大唐经销部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称该证据亦能证明森林大酒店要求增项施工的事实,增项施工的款项至今未付,也可证明未及时给付工程款是造成合同至今未履行完毕的根本原因。

大唐经销部为证明其公司是征得森林大酒店的同意,增加的工程施工项目,提交了2019年4月22日侯书芬与路广库的电话录音,内容为:侯:我就说你要是不把活干完了,这个增项款咱们先别提,这个活干成这样,你也不来看看,实在接受不了了,耽误我多少钱这得……路:我说小宋的意思其实也没有要求什么,不是说签了字就要钱,不是那个意思。他的意思是哪怕把这个增项款钱确认好了,最后干完了。侯:以后有什么再说吧,签不了现在。……路:其实没必要置气,增项那一块,跟他说一说,然后谈好了签个字。侯:说不了,谈不了。现在活干不完什么都说不了了,不可能,因为这个,气死我了。活干成这样还要什么增项钱。你不干完活,什么增项啊,那干完活,以后人家把增项款一写一什么,你这是什么?给人撂这样,好几个月。怎么算,我不算这个。路:行,先这么着,你先消消气,我再跟他沟通沟通。森林大酒店公司对该录音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大唐经销部就涉案工程未施工完毕,双方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森林大酒店表示在大唐经销部停工后,案涉装修工程至今一直未继续施工。另双方均同意以2019年4月24日作为大唐经销部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时间。

经查,森林大酒店曾于2019年4月24日起诉大唐经销部要求解除双方施工合同、返还合同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支付违约金及经营损失,案号为(2019)京0115民初11309号,后森林大酒店撤回起诉。该案中,法院依法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材料邮寄送达大唐经销部,大唐经销部于2019年5月24日签收。

2019年8月16日,北京兴中海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海公司)作出兴中海建鉴字[2019]002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则载明,因森林大酒店、大唐经销部签订的合同为总价合同,无合同预算明细,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总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已完工程鉴定金额。已完工程价款及整个工程款按同标准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等相关文件。兴中海公司在现场勘查时,对于涉案工程(1)二层套间门窗套水泥砂浆抹平,现场未施工,森林大酒店陈述做法先15厚水泥砂浆抹平,再生态板包门套;大唐经销部陈述做法为生态板包门套,无水泥砂浆找平。(2)大厅南边走道交接处木门,现场未施工,森林大酒店陈述此部位做法为生态板门及门套;大唐经销部陈述此部位为无木门,只有竹木纤维板包哑口。(3)大厅东边两处走道交接部位木门,现场未施工,森林大酒店陈述此部位做法为生态板门及门套;大唐经销部陈述此处为竹木纤维条封边,无门及门套。(4)大厅12mm厚钢化玻璃沟盖板(靠墙及中间)、大厅中间沟底20mm厚水泥砂浆保护层、大厅中间沟壁贴砖、大厅钢柱包封、大厅1樘门(生态板门)、大厅泡沫填充剂封堵、大厅3.72平米墙体(轻钢龙骨+双面竹木纤维墙板)、现场120m3堆土外运(运距1Km),以上项目现场未施工,森林大酒店陈述合同范围内包含以上项目,大唐经销部陈述合同范围内不包含以上项目。(5)厨房墙面(墙面拉毛、墙砖)、厨房新建墙体抹灰、厨房排水沟立面拉毛贴砖、大厅木栏杆、大厅木桥面、厨房新建墙体、厨房排水沟(挖土、素土夯实、C20砼垫层、排水沟贴砌机红砖)、厨房墙体拆除、厨房窗口掏砌、厨房玻璃门、宴会厅窗口掏砌、集成纤维线条整项(天棚、墙面所有线条)、集成纤维墙板整项(龙骨+面板)、集成纤维板吊顶(仅面板),现场勘察以上项目均已施工,森林大酒店陈述合同范围内包含以上项目,大唐经销部陈述合同范围内不包含以上项目。(6)现场搬运钢材,森林大酒店陈述此项工程用工1个工日,属于合同范围内,大唐经销部陈述此项工程不在合同范围内。(7)现场水泥运输,森林大酒店陈述此项工程运输4天,每天400元,属于合同范围内;大唐经销部陈述此项工程不在合同范围内。(8)现场施工机械,铲车(50)5个台班,森林大酒店陈述此项为我方所提供,大唐经销部陈述此项为我方所提供。(9)大厅假山工程,现场未施工,森林大酒店陈述此项造价为1.8万元,大唐经销部陈述此项造价为1万元。(10)现场4.25㎡钢化玻璃被损坏、0.72㎡地砖被损坏、10㎡乳胶漆墙面被损坏,森林大酒店陈述以上项目为大唐经销部施工时所损坏,应给予修复;大唐经销部陈述对此事不知情。(11)木栏杆,森林大酒店陈述此项工程大唐经销部未经我方同意所施工,大唐经销部陈述此项工程不在合同内,现场按森林大酒店指令所施工。(12)断桥铝合金外窗,森林大酒店陈述此项工程不在合同范围内,且未同意大唐经销部对此项进行施工;大唐经销部陈述此项工程不在合同内,现场按森林大酒店指令所施工。(13)二层卫生间洗脸盆两套、坐便器两套、沐浴器两套、电热水器两套,以上项目现场未施工,森林大酒店陈述以上项目均在合同范围内,大唐经销部陈述以上项目不在合同范围内。

兴中海公司根据森林大酒店主张,按“预算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造价为1106483.43元,计算全部工程造价为1491366.91元,其中已完工工程造价为全部工程造价的74.19%,以该比例乘以合同价111万元(140万减去26万门头费及3万元水泥费)为合同价中已完工工程造价823537.52元;兴中海公司根据大唐经销部主张,按照“预算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造价为803429.19元,计算全部工程造价为992597.55元,其中已完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比例为80.94%,以该比例乘以合同价111万元为合同价中已完工工程造价898457.19元,合同外增项价格为467331.86元,故已完工程造价计1365789.05元。综上,兴中海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为:一、按森林大酒店陈述范围森林大酒店装修工程的鉴定金额为823537.52;二、按大唐经销部陈述范围森林大酒店装修工程的鉴定金额为1365789.05元;三、此项目是否给予计取由法院裁判。经询问,森林大酒店、大唐经销部双方仅认可鉴定意见中根据己方陈述所做出的鉴定结论。

对于上述鉴定意见所列的争议项,经核实,大唐经销部表示(4)中大厅中间沟底20mm厚水泥砂浆保护层、大厅钢柱包封、大厅泡沫填充剂封堵属于合同内容,大厅3.72平米墙体的双面竹木纤维墙板是变更合同约定的材料;(5)中厨房墙砖中新建墙体的墙砖是增项,厨房新建墙体抹灰和新建墙体、厨房排水沟及排水沟拉毛贴砖、厨房墙体拆除和窗口掏砌是增项,大厅木栏杆和木架桥是由铁艺变更为木质材料,厨房玻璃门是由木门变更为玻璃门,集成纤维墙板及集成纤维条、吊顶都是材料变更,原先为墙面喷涂;(6)现场搬运钢材、(7)现场水泥运输属于合同内容;(8)现场施工机械铲车5个台班是森林大酒店支付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森林大酒店与大唐经销部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是大唐经销部已经施工的项目是否全部在《装修合同》范围内;二是森林大酒店应付的工程款数额。

关于现场已施工的项目是否全部属于合同范围内的问题。森林大酒店称除断桥铝合金外窗外,其余已施工项目均属于合同范围,大唐经销部称下列内容不是合同范围内:鉴定意见中现场勘查(1)中水泥砂浆抹平,(2)中大厅南边走道交接处木门,(3)大厅东边两处走道交接部位木门及门套(4)大厅12mm厚钢化玻璃沟盖板(靠墙及中间)、大厅中间沟壁贴砖、大厅1樘门(生态板门)、大厅3.72平米墙体中双面竹木纤维墙板、现场120m3堆土外运(运距1Km);(5)厨房墙面涉及新建墙体的墙砖、厨房新建墙体抹灰、厨房新建墙体、厨房排水沟、厨房排水沟立面拉毛贴砖、厨房墙体拆除、厨房窗口掏砌、厨房玻璃门、大厅木栏杆、大厅木桥面、宴会厅窗口掏砌、集成纤维线条整项、集成纤维墙板、集成纤维板吊顶(仅面板);(12)断桥铝合金外窗,(13)二层卫生间洗脸盆两套、坐便器两套、沐浴器两套、电热水器两套。对此,法院分析如下:承包人认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者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应举出基于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证据,该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大唐经销部承担。首先,大唐经销部称其单位因森林大酒店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其担心森林大酒店收到施工设计图后更换施工单位,没有给森林大酒店发送施工设计图,但在森林大酒店支付首期工程款后,其仍然未提供施工图纸,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提供施工图纸的约定;其次,大唐经销部所提交的报价单、工程进度详单均无森林大酒店的确认,且双方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并未将报价单作为合同内容,此点可从装修合同的骑缝章中得到印证,庭审中森林大酒店对报价单和进度详单亦不认可,故已施工项目是否包含增项无法具体明确;再次,森林大酒店提交了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微信截图证明不存在合同外增项,大唐经销部提交的录音记录亦表明森林大酒店不认可增项内容及价格,而大唐经销部作为专业施工单位,掌握施工图纸等相应资料,相较于森林大酒店,其更具有优势地位,其对于增项存在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双方对于增项内容达成了一致,亦未能举证森林大酒店要求其变更合同项目;最后,根据装修合同3.1条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乙方应当提供给甲方施工图纸;3.3条约定,双方应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3.4条约定,双方对施工图纸的变更应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6.1条约定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6.2条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6.3条约定工程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明;6.4条约定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现大唐经销部主张森林大酒店要求对施工内容进行变更,但并未提交双方就施工内容变更协商的任何书面文件,且其提交的侯、路二人录音记录中明确说明施工人员未与森林大酒店谈妥增项事宜,显然,大唐经销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工程项目变更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鉴定意见中所列的争议项,第(1)-(3)项,属于双方对工艺及材料存在争议,应由大唐经销部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未能举证,该3项应按森林大酒店的主张计算,应属于合同范围;第(4)项和第(5)项中项目,除双方均认可的木栏杆不是合同内容,系由铁艺栏杆改造外,其他项目双方各执己见,因双方均未明确合同具体内容,尤其是大唐经销部作为施工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致使上述项目是否在合同内无法明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上述项目应属于合同内容;第(6)项-第(8)项,大唐经销部已认可属于合同内容,铲车系森林大酒店提供;第(9)项,大厅假山工程因未施工,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根据双方陈述,法院酌情按双方报价的中间值确定价值,即14000元;第(10)项,森林大酒店主张钢化玻璃、地砖、乳胶漆墙面损坏是大唐经销部造成的,应予以赔偿,该项内容系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不属于装修造价的范围;第(11)项,木栏杆,双方均认可系由铁艺栏杆改造成木栏杆,现双方无法确定铁艺栏杆的价值,大唐经销部对于其所称的该项目是按照森林大酒店的指令进行装修,森林大酒店不予认可,大唐经销部未提交双方确认的材料变更协议,故该项目应系大唐经销部未经同意所施工,法院酌情确定森林大酒店负担该木栏杆价值的70%;第(12)项,双方均认可断桥铝窗不在合同范围内;第(13)项,洗脸盆、坐便器、沐浴器、电热水器等内容,因此内容并未实际施工,森林大酒店表示该项目系合同内容,大唐经销部不认可,森林大酒店亦未能举证证明大唐经销部曾承诺合同包含该内容,且森林大酒店未能具体明确上述卫浴设施的品牌、规格及型号,难以确定上述项目的价值,故法院认定上述项目不包含在合同内。

关于森林大酒店应付的工程款数额。因双方合同为总价合同,双方无合同预算明细,大唐经销部并未施工完毕,在装修尚未完成的情况下,鉴定机构采取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已完工程鉴定金额的方式予以鉴定。本案中,大唐经销部应当施工的项目合同价为1110000元,根据上文已施工项目是否属于合同内容的认定,断桥铝窗、卫浴设施是合同外项目,木栏杆系铁栏杆变更而来,法院酌定木栏杆70%的价值属于合同内价值。故按预算定额计算已完工程造价为1155310.47元,按预算定额计算全部工程造价为1480659.58元,已完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比例为78.03%,据此计算出已完工程合同价为866096.87元,合同外断桥铝窗价格52467.14元,故大唐经销部已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918564元。现森林大酒店已付工程款为1070000元,故其可要求大唐经销部返还151436元。至于逾期返还利息,森林大酒店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考虑到森林大酒店于2019年4月24日提起过诉讼,大唐经销部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起诉状、证据等材料,法院酌情确定自大唐经销部收到起诉状10日后计算逾期利息,即自2019年6月4日起,按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逾期利息。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合同,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解除合同,或者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由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本案中因双方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合同解除的日期,森林大酒店主张其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而大唐经销部主张解除原因系森林大酒店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导致其巨大的人工费损失,其公司亦认可双方合同于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24日起解除,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违约金问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装修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6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森林大酒店应于开工三日前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大唐经销部于2018年7月5日进场施工,森林大酒店于2018年7月23日支付第一笔款项10万元,双方均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018年11月的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互不追究本协议签署之前的任何违约责任,双方对付款时间及方式进行了明确,该补充协议中虽没有森林大酒店的盖章,但大唐经销部已经将该补充协议交付森林大酒店,且该协议是在中间人刘建强协调下达成,森林大酒店也是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工程款,森林大酒店并未违反该补充协议之约定;而大唐经销部未能顺利完成装修工程,其所主张的增项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确认,造成双方在增项问题上争执不下,现双方均认可大唐经销部于2019年4月24日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施工。至此,尚且不论双方争议的增项是否已经施工完毕,仅就双方原有合同内容而言,大唐经销部并未施工完毕,其停止施工并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大唐经销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责任延误工期的,应当按日向发包方支付工程造价2‰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工程造价的20%,经释明,大唐经销部表示不需要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故大唐经销部应按照实际合同价1110000元的20%支付违约金,即222000元。

关于经营损失承担问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双方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大唐经销部承担的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已经包含了森林大酒店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损失,另森林大酒店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远大于违约金,故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一、北京大兴县榆垡森林大酒店与固安县固安镇大唐家居装饰材料经销部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4月24日解除;二、固安县固安镇大唐家居装饰材料经销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大兴县榆垡森林大酒店装修款151436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利息以15143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三、固安县固安镇大唐家居装饰材料经销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大兴县榆垡森林大酒店违约金222000元;三、驳回北京大兴县榆垡森林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固安县固安镇大唐家居装饰材料经销部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大唐经销部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全部工程造价没有依据,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其违约错误。经查,对于全部工程造价的认定,一审法院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相关鉴定结论及双方举证情况进行的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另查,一审法院结合查明的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大唐经销部存在违约情形并酌情确定了违约金数额。该认定亦并无不当,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大唐经销部的上诉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大唐经销部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4元,由固安县固安镇大唐家居装饰材料经销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明磊

审 判 员 李俊晔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若净

书 记 员 张 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