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妍茗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北京上地数码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伍学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女,北京瑞妍茗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磊,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炜,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卫东,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墨存,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瑞妍茗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郭炜在一审中分别提起5个连同本案在内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均系主张北京瑞妍茗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偿还相应借款。而一审过程中,北京瑞妍茗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遂作出缺席判决。现北京瑞妍茗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提出上诉,针对郭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否认了其公司与郭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公司另就郭炜主张的债权在二审中出具了转账凭证等证据,欲证明其公司就郭炜主张的转账均有回款操作。基于郭炜与北京瑞妍茗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之间账目往来繁杂的情况,本案需查明双方账目往来明细,并厘清双方各笔转账之间的对应关系。因一审中北京瑞妍茗医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应诉,又于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瑞妍茗医门诊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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