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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秋娟与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2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秋娟,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建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8112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街道银河SOHO-D座-50935。

法定代表人:尚雯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成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秋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金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7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秋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翟秋娟无需赔偿黑金公司损失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黑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对于黑金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的解读属于误读,结合黑金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表述方式及通常理解,不能得出年终奖发放必须经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尚进同意才能通过的结论。黑金公司章程第十五条指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必须出席参加,只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黑金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约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以下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必须包括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同意才能通过之外,其他事项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通过即可。一审法院理解为经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即尚进同意是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必备条件,而尚进未明确表示同意,即视为不符合此条款规定情形。但对于此条款的解读应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包括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在内,且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第一,董事尚进必须出席,即其必须知晓决议事项;第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满足以上条件决议可以通过。通常行文中表示某一方必须同意才可通过,会着重强调此方一定要参与且同意方可通过,比如黑金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关于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八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份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须包括股东金米合伙的同意)才能表决通过的表达方式,就是强调金米合伙必须同意方可通过的意思。同一个章程中对类似事项表达同一个意思,正常会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而黑金公司章程第十五条和第十三条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退一步讲,即使推断出金米合伙委派董事尚进有一票否决权,本案的事实情况是,董事尚进已经知晓年终奖发放事宜,且尚进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即其并未行使一票否决权。如尚进的证言所讲,其认为发放年终奖是黑金公司管理层可自行处理的问题,不影响黑金公司的正常运转,也不损害黑金公司任何利益,故也不需要其批准,也就得不出其必须同意才能通过的结论。二、翟秋娟对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发放多少并无决定权,仅是对于自己负责的黑金点星成员的奖金分配有建议权,对于其他人包括自己的奖金如何分配,翟秋娟在事实上并未参与。黑金公司是聂涛一手创办的,聂涛、尚雯婕是大股东,翟秋娟为小股东。黑金公司成立之初,聂涛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翟秋娟出任监事。2014年12月15日,金米合伙投资认缴出资,成为占比10%的股东,内部股东及董事有了新调整,聂涛为董事长,翟秋娟及金米合伙委派人员尚进任董事,翟秋娟为黑金公司经理,尚雯婕任黑金公司监事,翟秋娟仅为名义上的总经理,实质主要是董事长聂涛负责黑金公司的全面运营工作,在内部组织架构中,翟秋娟主要负责天津点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星公司)的全面工作,同时分管黑金公司投融资业务。三、翟秋娟基于与黑金公司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获得黑金公司年终奖,获得年终奖属于劳动用工范畴,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遵从仲裁前置程序。翟秋娟基于劳动关系获得年终奖合理合法,与损害公司利益无任何关联。翟秋娟基于与黑金公司的劳动关系获得2018年度年终奖,且此年终奖是发给全体员工的黑金公司福利,并非只给翟秋娟一人发放的特殊处理行为,且黑金公司历年都有给员工发放年终奖的惯例。例行发放年终奖对内管理是为了激励员工,符合黑金公司的最佳利益。翟秋娟作为黑金公司高管兼经纪人,为黑金公司作出巨大贡献,其基于付出劳动和对黑金公司的贡献,获得年终奖合理合法。翟秋娟的年终奖是黑金公司董事长聂涛根据其贡献作出分配决策的,并非翟秋娟本人强行向自己发放,其获得年终奖与损害公司利益无关。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要求董事高管主观上有恶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在黑金公司发放年终奖的问题上,翟秋娟已经尽到了忠实勤勉义务,不存在恶意与重大过失行为。第一,黑金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会会议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的各种情形,比如黑金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黑金公司属于创业团队,实际上黑金公司在运营中并未严格按照黑金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并未每年定期召开,董事会也从未正式召开过。对于黑金公司章程需要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不召开董事会而由管理团队决策通过是黑金公司运营常态。金米合伙授权管理团队运营处理黑金公司各项事务,对于黑金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亦从未正式召开过董事会,金米合伙及其委任董事不参与内部管理已成为黑金公司正常运营的惯例和默认共识,关于2018年年终奖的发放事宜,黑金公司已通过例行的董事会审批流程,以邮件、微信的形式经过董事会各位董事会签,符合黑金公司的审批流程。翟秋娟在黑金公司邮件中表明其作为董事同意按照黑金公司惯例给全体员工发年终奖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且合情合理,已尽到了善意、忠实勤勉义务。第二,一审法院以尚进的事后表述作为对此前回复的解答,处理不当。在聂涛微信沟通内容和目的均明确且有财务部门发送邮件作为基础的情况下,在尚进明知其作为董事的表决权利的情况下,尚进的回复所针对的事项明确,给出的意见也明确。法律不可能苛责其他董事对尚进的内心活动做出正确判断,更不应当以尚进事后的解读来决定当时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在公司决策层发生诉讼争议和未发生诉讼争议时,尚进的思考逻辑全然不同。从尚进的回复来看,应当理解为同意。就2018年年终奖发放事宜等,董事长聂涛曾征求过尚进意见是否发起董事会,尚进的回复是不影响你们内部管理。作为董事之一的翟秋娟而言,由此判定尚进同意发放年终奖,和之前的惯例一样持授权支持态度,属于正常合理认知范畴。并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翟秋娟在客观上也无法单独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综上,翟秋娟作为黑金公司董事高管,已尽到了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在黑金公司发放年终奖问题上并无恶意和重大过失行为。五、2018年是黑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高速发展、整体经营效益快速增长的一年,黑金公司顺利扛过了波及演艺圈的税务风波,财务状况良好,黑金公司在业界的口碑大幅提升,具备给黑金公司员工发放年终奖的正当性及合理性。黑金公司、北京木星时代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星公司)、点星公司是关联公司,一套人马多套牌子,业务交叉,公司盈亏需要看多家公司合并报表,不应仅仅看黑金公司一家公司盈利情况,公司合并报表是盈利的。之所以黑金公司财务账面出现负值,原因是利用黑金公司主体处理历史艺人补税问题,应该由艺人自己承担的税务算在了公司成本中;公司基于战略考虑,将主要盈利的艺人放在了木星公司,公司整体运营情况应看黑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合并报表更为合理。从非财务指标来看,2018年是黑金公司高速发展的一年,这一年黑金公司在业界的口碑大幅提升,黑金公司培养的艺人在各大公众舞台崭露头角,有了很高的知名度,翟秋娟本人全面负责黑金公司,为2019年新培养的艺人盈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综上,2018年不管是从公司合并报表的财务指标,还是从黑金公司发展的非财务指标看,都具备给员工发放年终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发放年终奖以鼓舞激励内部员工的士气,符合黑金公司的最佳利益。六、翟秋娟实际收到年终奖数额为631160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黑金公司1000000元,显然不合理。综上所述,翟秋娟本人无任何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黑金公司利益的行为和事实。

黑金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黑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翟秋娟向黑金公司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黑金公司设立于2014年4月24日,注册资本为2222222.22元。黑金公司章程(2016年1月20日制定)第七条载明股权结构如下:聂涛认缴数额937777.7778元,持股比例42.25%;尚雯婕认缴数额937777.7778元,持股比例42.25%;翟秋娟认缴数额30000元,持股比例3.5%;金米合伙认缴数额222222.22元,持股比例10%;毛丕芹认缴数额为44444.4444元,持股比例2%。

黑金公司工商信息显示,2019年1月,黑金公司董事会成员为聂涛、尚进、翟秋娟三人。2014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2日,翟秋娟在黑金公司担任董事、经理。

2015年3月1日,黑金公司(甲方)与翟秋娟(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其中载明:第三条,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终止;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总经理工作;第八条,(一)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薪酬管理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30000元。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翟秋娟自2014年12月起至2019年12月在黑金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

黑金公司章程(2016年1月20日制定)载明: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八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须包括股东金米合伙的同意)才能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以下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必须包括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同意才能通过之外,其他事项,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通过即可:(四)聘任或解聘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决定其报酬。

2019年1月18日19:12,发件人李征向尚雯婕发送邮件,内容为:各位领导好:经公司管理层决定,将于本月对公司员工进行2018年度年终奖金(含税)的发放,发放明细参见附件清单,通过审批后预计于1月23日开始发放工作。以上还请各位领导予以审批,谢谢!上述内容请各位股东和董事予以审阅并确认。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邮件起24小时内以邮件或电话方式反馈,如在该24小时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各位股东和董事认可并同意执行上述全部内容。附件载明2018年度向翟秋娟分配年终奖1000000元。尚雯婕于2019年1月18日回复,内容为:翟聂两人定奖金属于自我交易,依公司法需股东会同意,且此二人应回避表决,也即需我本人尚雯婕同意才可以。鉴于公司目前状况,我明确反对!至于他人,请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章程办理,并说明评定理据。

2019年1月22日20:59,发件人李征向尚进、聂总、尚雯婕等发送邮件,同时抄送翟芳笛,内容为:各位领导好:附件为添加评定意见的2018年度年终奖金发放清单,还请各位领导予以审批,谢谢!2019年1月22日21:09,聂总回复称:收到!同意。2019年1月22日21:41翟芳笛回复称:收到!同意!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此处“聂总”系案外人聂涛,此处“翟芳笛”系本案翟秋娟。

翟秋娟主张发放年终奖事项已经征得了董事尚进的同意,提交了黑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聂涛与尚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2019年1月22日,聂涛与金米合伙副总裁尚进通过微信沟通,聂涛说:尚总,我们把奖金发放的说明明细都整理好了,以及小候小晞要求改分配比例的事,想和您商量是否可以发起一次董事会。此时涉及艺人和团队年底福利,希望春节放假前可以妥善安排,以安稳民心。尚进回复:我不影响你们内部管理。黑金公司不认可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案外人尚进于2020年12月22日一审庭审时出庭作证,发表了如下证言:翟秋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确系我与聂涛的微信聊天记录。关于黑金公司奖金发放的问题,并未召开董事会进行讨论。我理解发放奖金是黑金公司管理层自己能处理的问题,我个人不干涉,也不需要我批准。如果管理层认为需要开董事会,或者应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决策,我再发表意见。我在微信聊天中回答“我不影响你们内部管理”不代表我同意或不同意,仅代表我不干涉。黑金公司、翟秋娟对上述证言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黑金公司认为证人证言已经证实发放年终奖事项未经过董事会决议,翟秋娟认为证人证言已经明确表达尚进对发放年终奖不持异议。

2019年1月25日,翟秋娟收到年终奖631160元,根据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结果显示,该笔年终奖应缴税款为328840元。一审庭审中,黑金公司、翟秋娟对于翟秋娟实际收到的年终奖数额均无异议。黑金公司主张翟秋娟实际收到的年终奖数额加上应缴税款共计960000元,翟秋娟应当赔偿因此给黑金公司造成的损失960000元。黑金公司同时主张,翟秋娟每月从黑金公司处领取的工资数额为7000元左右,翟秋娟2019年1月实际收到的工资数额为46219.85元,其中有40000元为翟秋娟擅自给自己发放的年终奖,应当返还黑金公司。黑金公司、翟秋娟提交的个税计算结果及银行流水显示:翟秋娟每月的工资发放方式为从黑金公司处领取7000元左右,从北京瀚诚仁合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处领取36920.45元。通过北京市五险一金及税后工资计算器倒算,翟秋娟每月从黑金公司处领取的7000余元工资税前约为10286元。2019年1月25日,翟秋娟收到黑金公司汇入的46219.85元,通过北京市五险一金及税后工资计算器倒算,税前应为50286元。2019年1月28日,翟秋娟收到北京瀚诚仁合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汇入的36920.45元。一审庭审中,翟秋娟认可2019年1月之前及之后翟秋娟从黑金公司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为7000元左右,认为2019年1月多发的40000元存在年底多发年终奖的可能。

翟秋娟为证明黑金公司确认翟秋娟任职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所有收入均为合法收入,提交了2019年10月16日包含黑金公司在内的四个公司出具的《陈述与保证》,内容为:一、翟秋娟在黑金公司、木星公司、上海黑方金圆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点星公司任职期间所实施行为均为职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其履职期间勤勉尽责、忠实善意,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有条不紊、合法合规。二、陈述与保证人确认,在翟秋娟履行本《陈述与保证》第一条所述职务行为期间向翟秋娟所支付的所有资金均为正常业务资金或翟秋娟合法收入,资金用途均正当且必要。陈述与保证人对于向翟秋娟支付的所有资金均明知且认可,对所有资金的数额及资金用途不持任何异议。陈述与保证人在此承诺:自出具本《陈述与保证》之日起的任何时间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追究翟秋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会向不特定群体对翟秋娟作负面评价。落款处加盖有黑金公司公章及黑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聂涛的签字。黑金公司认可公章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聂涛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

翟秋娟为证明黑金公司、翟秋娟共同签字确认翟秋娟在担任黑金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期间的各项事宜均已结清,黑金公司不能再行主张权利,提交了黑金公司、翟秋娟、案外人尚雯婕及聂涛、新沂曜日影视文化工作室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和解协议》。黑金公司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黑金公司为证明2018年黑金公司严重亏损,不具备向高管发放高额年终奖的条件,提交了黑金公司2018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中利润表显示综合收益总额为-5097242.48元。翟秋娟不认可该份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根据黑金公司、翟秋娟的诉辩意见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三点:一是决定经理报酬事项属于股东会抑或是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二是发放年终奖事项是否征得了黑金公司董事尚进的同意,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三是翟秋娟2019年1月25日收到的46219.85元系翟秋娟当月工资还是包含了40000元年终奖。对此一审法院将分别予以评述。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同时设置兜底条款,赋予了公司章程增设股东会和董事会其他职权的权利。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经理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虽然黑金公司章程第八条及第十五条同时赋予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经理报酬的权利,职权划分存在重叠,但鉴于该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宜作无效处理,仍应予以适用。故依据上述黑金公司章程规定,关于经理报酬事项,股东会及董事会均有权决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依据黑金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经理报酬事项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十五条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决定其报酬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必须包括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同意才能通过。如上所述,股东会及董事会均有权决定经理报酬事项,因此,涉案发放年终奖事项须经黑金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必须包括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同意方为有效。本案中,黑金公司并未召集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是否发放年终奖进行决议,黑金公司工作人员李征通过向黑金公司股东、董事及监事发送邮件征求各方意见,聂涛、翟秋娟回复邮件表示同意,董事尚进未回复邮件。后聂涛与尚进在微信中沟通,尚进仅回复不影响黑金公司内部管理,并未明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因黑金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即尚进同意才能通过,故在尚进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不应视为三名董事已就发放年终奖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再者,依据黑金公司章程记载,股东聂涛、翟秋娟持股比例分别为42.25%、3.5%,两人持股比例相加未达到黑金公司章程规定的50%,不能证明占表决权50%以上的股东同意发放年终奖。翟秋娟亦未举证证明发放年终奖事项经过了股东毛丕芹、股东金米合伙的同意,且在案证据显示,股东尚雯婕对此明确表示反对。综上所述,涉案发放年终奖事项既未取得包括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也不满足黑金公司章程规定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的条件,应为无效,翟秋娟应当赔偿因此给黑金公司造成的损失。关于翟秋娟辩称黑金公司确认翟秋娟在职期间收入均为合法收入,且双方对于翟秋娟在职期间各项事宜均无争议,一审法院认为,翟秋娟提交的《和解协议》系主要解决案外人与黑金公司之间的另案纠纷,与本案翟秋娟并无直接关系。翟秋娟提交的《陈述与保证》上虽加盖有黑金公司公章及黑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聂涛签字,但黑金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经理报酬事项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黑金公司章程亦未授权法定代表人有权决定公司高管的履职行为、所获报酬是否合法,因此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该《陈述与保证》不构成黑金公司对年终奖发放事项的追认,对于翟秋娟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黑金公司主张翟秋娟2019年1月25日收到的46219.85元应包含40000元年终奖,理由是翟秋娟每月实际从黑金公司处领取的工资数额为7000余元,税前约为10286元,但翟秋娟2019年1月25日实际从黑金公司处收到了46219.85元,税前应为50286元,比往常多了40000元。而且年终奖发放清单中也显示翟秋娟年终奖金为1000000元,因此多发的40000元应该是翟秋娟擅自给自己发放的年终奖。根据在案证据,翟秋娟工资的实际发放方式及金额与黑金公司所述相符,2019年1月翟秋娟领取的工资确比其他月份的工资多出了40000元左右,翟秋娟对此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黑金公司该主张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翟秋娟未经公司机关决议,擅自发放年终奖,违反了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侵害了黑金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翟秋娟实际收到的奖金数额为671160元(一次性年终奖631160元加上以年终奖名义发放的40000元),税费328840元,故黑金公司要求翟秋娟赔偿其实际获得的年终奖数额加上已缴税费共计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黑金公司要求翟秋娟以年利率4%的标准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翟秋娟赔偿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损失1000000元;二、驳回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其中翟秋娟提交如下证据:1.《黑金经纪组织架构升级调整及人事任命公告》,用以证明:1.翟秋娟是黑金公司的名义总经理,实际负责点星文化的业务,同时分管黑金公司投融资业务,翟秋娟对包括自己在内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发放多少无决定权,仅对自己负责的黑金公司点星文化成员的年终奖分配有建议权;2.以往对黑金公司高管的聘任并未召开董事会,由管理团队通过是黑金公司的运营常态,金米合伙董事尚进从未表示过异议,也未要求召开董事会;3.黑金公司是一套人马,多套牌子,黑金公司盈亏应看多家公司合并报表;2.创始经纪团队曹蕾与王微(别名王予微)荣升黑金经纪副总经理记录截图,用以证明以往对黑金公司高管的聘任并未召开董事会,由管理团队决策通过是黑金公司的运营常态,金米合伙董事尚进从未表示异议,也未要求召开董事会;3.黑金旗下五大子品牌2018年度大事记微博查阅录像和黑金2018年年度盘点微信公众号查阅录像,用以证明:黑金公司业绩应看黑金公司旗下各个关联公司的合并报表,2018年黑金公司在业界的口碑大幅提升,是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取得的成绩,具备给员工发放年终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4.天眼查中黑金公司网址、黑金网站截图、给小米财务报表邮件及附件和黑金公司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用以证明黑金公司是一套人马,多套牌子,黑金公司业绩盈亏应看黑金公司旗下多家关联公司的合并并报表。黑金公司对翟秋娟提交的前述证据质证称:对于证据1,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在包括翟秋娟在内的黑金公司前任管理层于2019年底移交的黑金公司文件资料中无此文件,且翟秋娟未出具原件;对于证据2,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该微信截图内容中的黑金经纪非指本案黑金公司,同时也不涉及翟秋娟,亦不能变更黑金公司章程内容;对于证据3,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黑金公司系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高管违反黑金公司章程自发年终奖对黑金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赔偿,与黑金公司是否盈利无关,且黑金公司在2018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对于证据4中的天眼查黑金公司网址和黑金网站截图,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黑金公司系独立法人,应独立核算,翟秋娟应赔偿其违反公司章程自发奖金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不认可财务报表邮件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收件人非黑金公司,附件内容亦无黑金公司公章,无法证明文件出处,且邮件及附件时间均为2016年,而涉案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于2019年1月,不认可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该材料未加盖财务尽职调查机构印章,出处不明,且与涉案侵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间不符。黑金公司提交翟秋娟与黑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用以证明翟秋娟在其与黑金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不仅主张其与黑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自认担任黑金公司董事、总经理,并据劳动争议案件生效民事判决书对黑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其应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约束。翟秋娟对于黑金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质证称: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同时可证明翟秋娟虽为黑金公司高管,但无实际管理权限,对于黑金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方式、年终奖发放等,翟秋娟均无任何决定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翟秋娟提交的证据1,因翟秋娟未提供该证据的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翟秋娟提交的证据2,该证据仅涉及黑金经纪的人员任职变动,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对翟秋娟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因黑金公司在2018年是否处于业绩亏损状态与涉案奖年终奖发放是否符合黑金公司章程规定无关,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黑金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对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该证据不涉及涉案年终奖发放问题,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上述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双方就翟秋娟收取涉案年终奖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忠实义务、实施损害黑金公司利益的行为存在争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黑金公司章程第八条载明,股东会作为黑金公司的权力机构,其中的一项职权为决定公司经理的报酬事项;第十三条载明,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公司经理的报酬事项的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第十五条载明,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公司总经理报酬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必须包括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同意才能通过。《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亦规定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之一为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本案中,翟秋娟作为发放涉案年终奖时的黑金公司经理兼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向其本人发放涉案年终奖,既违反了黑金公司章程关于经理报酬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约定,亦有悖于《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了黑金公司的财产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故翟秋娟收取涉案年终奖无根据,应向黑金公司予以返还。翟秋娟虽上诉主张黑金公司章程第十五条未规定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对决定公司经理报酬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并未对此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此外,翟秋娟主张其系作为经理兼董事并为黑金公司创造了业绩而应该获取涉案年终奖,但即便其系因履职行为而获取涉案年终奖,亦应由黑金公司相关的决议审议通过。其未经黑金公司和其他股东或金米合伙委派的董事同意自行领取年终奖不符合《公司法》以及黑金公司章程的规定,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翟秋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翟秋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岩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凯迪

书 记 员  苏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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