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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温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江,北京国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某、王某、温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2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岳文等犯罪嫌疑人以华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由人民法院审理完结,而王洪汐本人以及其个人财产或遗产均不在该案处理范围内,且本案争议也不涉及华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因此刑事案件处理完毕系新发生的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石某、王某、温某未提出上诉。

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石某、王某、温某履行连带继承人债务责任,向我清偿债务本息合计人民币342万元;2.诉讼费由石某、王某、温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夏某曾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相同诉请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查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夏某主张的华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联的财产涉及刑事犯罪,其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王洪汐的继承人偿还的款项,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故其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相关规定”,并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京0102民初1026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夏某的起诉。现夏某再次起诉,且未发生新事实,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相关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裁定:驳回夏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夏某曾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相同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前案生效裁定认定夏某主张的华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财产涉及刑事犯罪,其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王洪汐的继承人偿还的款项,涉嫌刑事犯罪。经查,华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虽已审结,但夏某在本案中主张的相应款项仍系华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刑事犯罪的相关财产,该笔款项的性质并不因刑事判决未处理已故的王洪汐以及其个人财产或遗产而改变,故而夏某所持刑事案件处理完毕系代表本案发生了新的事实之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夏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夏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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