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冷凤英等与杨宝钢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2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冷凤英,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巍,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征,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佳,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惠芳,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宝钢,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列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李,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天放,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芬尼杰奥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盛坊路**中土畜三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宝林,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杰欣盛服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盛坊路****。

法定代表人:杨中全,总经理。

上列两原审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李,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审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天放,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冷凤英因与被上诉人黄巍、魏征、魏佳、刘惠芳、杨宝钢、原审第三人北京芬尼杰奥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尼杰奥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杰欣盛服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欣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6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凤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冷凤英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冷凤英于1999年4月8日入职北京杰奥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奥公司),岗位是记号组画线,月工资为6500元。2020年5月15日杰奥公司强迫冷凤英签署更换岗位和降低薪资的补充协议,冷凤英不同意签署,被其公司辞退。

黄巍、魏征、魏佳、刘惠芳、杨宝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冷凤英的上诉请求。

芬尼杰奥公司述称,冷凤英与芬尼杰奥公司自2012年11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

杰欣盛公司述称,冷凤英与杰欣盛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冷凤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冷凤英与杰奥公司自1999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3000元;3.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工资6500元;4.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生活费11375元;5.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2018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68103元、周六日加班工资198736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379元;6.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1999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29483元;7.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1999年4月8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过年的生活费163800元;8.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1999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62500元、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芬尼杰奥公司为冷凤英缴纳了自2011年6月起的工伤保险、2012年11月起的养老保险(除2020年2月外)。

2020年5月19日,冷凤英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要求:1.确认冷凤英与杰奥公司自1999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3000元;3.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工资6500元;4.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生活费11375元;5.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2018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68103元、周六日加班工资198736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1379元;6.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1999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29483元;7.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1999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过年的生活费163800元;8.杰奥公司支付冷凤英1999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62500元、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0元。2020年9月3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25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冷凤英的全部仲裁请求。杰奥公司同意仲裁裁决;冷凤英不同意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冷凤英主张其于1999年4月8日入职杰奥公司,月工资为6500元,现金签字发放,自2020年1月4日开始放假至2020年5月15日,2020年5月15日去杰奥公司,领导在开会中明确说要给其调岗降薪,如果不同意就别干了,因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每年过年放假一个半月且不支付工资,为此提交2020年5月15日录音。杰奥公司、芬尼杰奥公司及杰欣盛公司认可该日上午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该日下午录音的真实性。

杰奥公司主张冷凤英与芬尼杰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交劳动合同书,约定在芬尼杰奥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12年11月1日,显示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冷凤英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但不申请鉴定。芬尼杰奥公司与杰欣盛公司均认可上述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冷凤英主张与杰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其虽不认可与芬尼杰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但不申请鉴定,法院对该劳动合同书予以采信,结合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冷凤英要求确认与杰奥公司自1999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冷凤英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冷凤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杰奥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因决议解散申请注销登记,法人资格已终止。因本案纠纷尚未处理完毕,故本院依法变更由原杰奥公司股东黄巍、魏征、魏佳、刘惠芳、杨宝钢作为诉讼当事人。黄巍、魏征、魏佳、刘惠芳、杨宝钢亦在庭审中表示同意作为诉讼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并就相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另,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冷凤英主张其与杰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杰奥公司不予认可,故冷凤英应当对实际用工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冷凤英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冷凤英提供劳动,杰奥公司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同时,杰奥公司提交了冷凤英与芬尼杰奥公司的劳动合同,冷凤英虽不认可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综合考虑芬尼杰奥公司为冷凤英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冷凤英要求确认其与杰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冷凤英基于劳动关系要求杰奥公司支付各款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冷凤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冷凤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管元梓

审 判 员 王晓云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王铎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