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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朱艳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2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尚雯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慧,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艳欣,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木星时代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div>

法定代表人:尚雯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慧,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艳欣、原审第三人北京木星时代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0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黑金公司与朱艳欣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改判黑金公司无需支付朱艳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900元。事实和理由:1.仅有劳动合同不能确认劳动关系。朱艳欣虽然与黑金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书,但就实际用工事实而言,朱艳欣的工作地点为木星公司注册地,表明其为木星公司工作。自2017年10月后,朱艳欣的社保缴费单位及薪资发放主体均变更为木星公司。多项信息共同证实,实际与朱艳欣建立用工关系的单位并非黑金公司,黑金公司与朱艳欣不存在劳动关系。结合朱艳欣岗位为行政工作人员,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为管理员工社保,但直至其自公司离职,并未提出此类异议。2.黑金公司并非违法解除。2019年12月11日后,黑金公司同意参照所谓劳动合同书内容与朱艳欣建立劳动关系,但朱艳欣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致公司行使解除权。我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行使解除权,并无过错。3.即使属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支付年限亦认定错误。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双方已确认劳动合同书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据此,2018年8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都不应纳入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另,黑金公司虽为北京白金时尚娱乐公司股东,但两者系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各自承担责任。

朱艳欣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黑金公司的上诉请求。

木星公司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黑金公司意见一致。

黑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黑金公司与朱艳欣不存在劳动关系,仅认可双方于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黑金公司不同意支付朱艳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2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艳欣于2016年8月8日入职北京白金时尚娱乐公司(以下简称白金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后于2017年10月1日转入黑金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不变,双方签订了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附表》约定朱艳欣月薪9500元,餐补200元。黑金公司认可劳动合同真实性,但是不认可与朱艳欣存在劳动关系。黑金公司主张朱艳欣是由木星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并且为木星公司提供劳动,与木星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朱艳欣认可系由木星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但是称木星公司为黑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木星公司是代黑金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关于黑金公司与木星公司关系,黑金公司认可木星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朱艳欣称两家公司同一办公地点,同一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套牌子。朱艳欣既为黑金公司提供劳动,也为木星公司提供劳动。木星公司原办理地在东城区银河搜候,后来才搬至北京市朝阳区。朱艳欣称黑金公司和木星公司的办公地均在银河搜候。

2019年12月25日,黑金公司以邮件形式向朱艳欣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与朱艳欣劳动合同,理由是朱艳欣不服从工作安排,朱艳欣及其家人在办公室闹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朱艳欣认可家人到公司的事,但是因为自己怀孕与领导产生矛盾,家人去接自己,与上司发生争执。

2019年12月26日朱艳欣确诊怀孕,朱艳欣称之前就已经怀孕并且也口头告知了领导于萍,12月26日是因为身体不舒服做检查。黑金公司不认可在解除前告知过怀孕的事。

2019年12月30日,朱艳欣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829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黑金公司与朱艳欣之间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黑金公司支付朱艳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250元;三、驳回朱艳欣的其他申请请求。黑金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木星公司系黑金公司子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一致,办公地点和用工存在混同,虽然朱艳欣的工资由木星公司发放、社保由木星公司缴纳,但是朱艳欣同时为黑金公司和木星公司提供劳动,黑金公司与木星公司存在关联用工关系,现朱艳欣与黑金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法院依法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黑金公司与朱艳欣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朱艳欣系因怀孕与公司领导在工作安排上产生纠纷,由家人将其从公司接走,双方在办公室发生纠纷事出有因,并且黑金公司无法证明朱艳欣及其家人的行为给黑金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产生了不良后果,因此黑金公司据此与朱艳欣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有违比例原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支付年限,朱艳欣自入职白金公司,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且白金公司与黑金公司存在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关联,因此朱艳欣在白金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关于朱艳欣的工资标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综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黑金公司应支付朱艳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900元。

判决:一、确认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朱艳欣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朱艳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900元;三、驳回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朱艳欣提交以下证据:1.2019年12月25日,朱艳欣与陈卫东谈话录音,以证明其已口头告知黑金公司怀孕事宜,黑金公司在已经知晓其怀孕的情况下,以员工家属闹事为由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2.黑金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信息,以证明陈卫东为黑金公司董事、总经理。黑金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且录音部分内容可证明其主张;证据2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木星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与其无关,其不知晓事件情况;证据2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黑金公司主张其与朱艳欣仅在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查,黑金公司与朱艳欣签订有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黑金公司认可该合同真实性;木星公司为黑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黑金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亦认可两公司业务基本一致、办公地点一致;黑金公司主张其2019年12月11日后才与朱艳欣建立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时间后朱艳欣的工作状态变化,其以管理层变动为由主张与朱艳欣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事实与法律依据均不足。综上所述,在黑金公司与木星公司办公地点、业务内容无法明确区分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均认可的劳动合同确认黑金公司与朱艳欣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黑金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朱艳欣不服从工作安排、与其家人在办公室闹事并辱骂公司员工,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解除与朱艳欣的劳动合同关系。黑金公司称因朱艳欣上级于萍要求朱艳欣上交花名册,但朱艳欣当日未及时提交,故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黑金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并未显示朱艳欣及家人有过辱骂行为或肢体冲突,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朱艳欣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综上,黑金公司因朱艳欣2019年12月25日当日未上交花名册,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艳欣及其家人有黑金公司所称行为的情形下,于2019年12月25日当晚即解除与朱艳欣劳动合同关系,该行为确有不妥,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比例原则并认定黑金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正确。关于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该情形下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黑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朱艳欣由白金公司转入黑金公司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发生过变化,故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黑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晓云

审 判 员 管元梓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郭玲

书 记 员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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