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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龙与林建花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龙,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丽,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花,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彩虹,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龙因与被上诉人林建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7年10月31日,林建花作为出借人、成龙作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北京天成传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约定借款人天成公司向林建花借款12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成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龙主张林建花之夫吴建晓系天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该笔借款实际已经偿还。林建花认可与吴建晓系夫妻关系。经查询天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吴建晓和林建花担任股东的国联信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确曾在《借款担保协议书》签订后成为天成公司的股东,现林建花仅起诉成龙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应追加天成公司为当事人以查清上述借款的实际还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28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2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玉贤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韩舒同

书 记 员 岳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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