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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世雅典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材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2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雅典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和平街**粮油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邵国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甲,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材料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村**iv>

法定代表人:桂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苏腾,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盛世雅典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雅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材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8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世雅典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甲、被上诉人城建材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渠苏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世雅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我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城建材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我司认可封堵的不是食堂大门,是二楼通往一层的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我司在庭后向一审法院的答复意见中明确主张被封堵的是食堂东门,并非法院认定的“二楼通往一层的门”,东门是食堂对外经营的通道,对东门的封堵致使了我司无法对外接待顾客,进而造成营业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我司对于封堵门与经营损失后果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堵门的事实,城建材料公司是明确承认和认可的,并曾承诺给予我司赔偿,双方只是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城建材料公司的堵门行为构成侵权,与我司的经营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我司的诉讼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应该得到支持。

城建材料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盛世雅典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盛世雅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城建材料公司向我司赔偿经营损失29808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城建材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20日,城建材料公司(甲方)与盛世雅典公司(乙方)签订《材料公司职工食堂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协议期内,乙方应保证甲方职工一日三餐、客饭的正常供应,包括国家法定节日、双休日;早餐、晚餐、节假日及非甲方职工就餐由乙方自行定价收费;协议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不予以干涉,乙方应按职工食堂规范要求不得超经营范围,出现违法经营现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职工食堂现有一层部分房屋、设备、设施、炊具、餐具等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2016年、2017年7月1日,城建材料公司(甲方)与盛世雅典公司(乙方)再次签订《材料公司职工食堂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分别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保证金一万元,继续作为承包保证金,协议期满无争议时一次性退还;协议终止或解除一项约定,本协议期满自动终止,期满前60天开始洽商继续合作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如不再续签,提前30天通知对方,乙方要退还甲方职工就餐卡中的剩余余额等。其他约定内容与上述协议内容基本一致;另约定城建材料公司承包给盛世雅典公司使用的房屋即职工食堂系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刘家村126号院内北面二层楼的一层(面积约400平方米)。

2018年11月,城建材料公司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将盛世雅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盛世雅典公司将双眼纯铜芯高压灶台1台、商用自断电蒸箱1台等立即从上述房屋内搬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城建材料公司提交其于2018年5月18日向盛世雅典公司出示的《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该函件载明:2018年6月30日终止双方于2017年7月1日签订的职工食堂承包经营协议,不再续约;届时双方按协议约定结算有关款项,多退少补。盛世雅典公司对此函件真实性表示认可,并认为当时考虑到2018年6月30日合同履行期限截止之日时,就将自行搬离,故没有接收此函件。盛世雅典公司向法院提交其与城建材料公司2015年3月20日签订的《材料公司职工食堂承包经营协议书》以及照片两张,用以证明城建材料公司在履行2015年的该份合同中因堵门造成了其经营损失。城建材料公司认可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但表示不清楚堵门的情况,且盛世雅典公司一直在正常营业。

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城建材料公司已于2018年5月18日以律师函的方式告知盛世雅典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盛世雅典公司继续占有案涉房屋存放其设备的行为,于法无据。盛世雅典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清理其遗留在案涉房屋中的设备,故对于城建材料公司主张盛世雅典公司将遗留设备立即搬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盛世雅典公司主张城建材料公司应赔偿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堵门造成的经营损失及餐补费用并退还10000元保证金的主张,因和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故判决:北京盛世雅典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存放在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材料公司职工食堂一层的设备(详见清单)腾空。后盛世雅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现盛世雅典公司提交报告及照片称,城建材料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对食堂东门(原有公共通道)进行单方面封堵,导致无法向城建材料公司职工以外的其他客户开展经营,造成经营损失,其中报告载明:材料公司行政部:目前贵公司对外独立出租职工餐厅二层,二层的租户和我们需要共用同一个门进出。就锁门问题,我们已多次与该租户进行交涉,但该租户仍然单方面锁门,给我们的经营造成困难,恳请贵部予以协调解决为盼,右下方时间为2015年4月3日。另,提供照片证明2015年4月封门,至2016年9月29日才打开;另提供其制作的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现金收入登记表称,2015年4月到2016年9月产生经营损失为每月18630元,共计16个月,总计298080元;城建材料公司称未收到上述报告材料,二层出租给案外的家政公司;照片看不清,称封堵的是后门,不是食堂对外经营性通道,食堂有大门,员工就餐及对外经营均从大门进入,封堵后门不会对经营造成影响,且损失登记表系对方单方制作,无法佐证对方的损失,不认可存在因果关系。

城建材料公司提供照片称该食堂一层大门系就餐通道,所述食堂后门即使封堵也不会对经营造成影响;盛世雅典公司认可封堵的不是食堂后大门,封堵的是二楼通往一层的门。另城建材料公司提交谈话笔录称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次性解决纠纷,互不起诉的协议,签署了和解协议;其中时间为2019年4月1日的笔录显示:陈(盛世雅典公司代理人):我公司已经将城建材料公司职工食堂一层的设备(按清单)全部腾空,剩余物品我公司均放弃,现将职工食堂一层全部交付对方。渠(城建材料公司代理人):收到本公司职工食堂一层,我公司认可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完毕,诉讼费不要了。另我公司与对方关于食堂一层的租赁纠纷,今日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起诉。陈(盛世雅典公司代理人):是的,我公司也确认对方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盛世雅典公司称执行中一次性解决的是排除妨害的事情,本次起诉主张的是财产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盛世雅典公司主张城建材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根据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及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盛世雅典公司称因城建材料公司对食堂东门(原有公共通道)进行单方面封堵,导致盛世雅典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向除城建材料公司职工外的其他客户开展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庭审中,盛世雅典公司确认封堵的为二层通往一层的门,但双方约定内容为:职工食堂现有一层部分房屋、设备、设施、炊具、餐具等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另,盛世雅典公司对于封堵门与经营损失后果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盛世雅典公司主张赔偿损失一项,无证据支持,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城建材料公司所称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证据不足,法院对城建材料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盛世雅典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城建材料公司应否对盛世雅典公司主张的经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盛世雅典公司主张城建材料公司对食堂东门封堵的行为,导致盛世雅典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盛世雅典公司应就城建材料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城建材料公司具有过错、其遭受损失、城建材料公司的侵权行为与其自身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盛世雅典公司陈述,城建材料公司封堵的系食堂东门,而根据双方确认之事实,该食堂除东门之外,另有食堂正门,该正门并未受到封堵,可正常出入;盛世雅典公司另认可其在封堵期间仍正常营业,亦有部分城建材料公司职工之外的客户进入食堂就餐消费。盛世雅典公司虽主张其因堵门行为遭受营业损失,但其提交的损失登记表系其单方制作,城建材料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综上,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盛世雅典公司不能证明其经营损失及该损失与案涉堵门行为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盛世雅典公司要求城建材料公司赔偿其营业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盛世雅典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1元,由北京盛世雅典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广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政

书 记 员 毕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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