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万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E790。

法定代表人:宋志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鹏,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万辉,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北安路北三胡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弗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万辉的各项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万辉于2014年12月3日入职弗雷公司工作,于2019年11月11日离职。万辉在工作期间存在旷工及倒卖公司项目等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弗雷公司认为因万辉存在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一审法院在裁判时并未就此事实进行认定和参考。其次,关于工资及年假工资,因万辉存在大量旷工及不到岗上班的情况,不应支持该项请求。第三,关于报销款,弗雷公司认为该项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令弗雷公司承担工资、未休年假工资、报销款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因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存在错误,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万辉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弗雷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弗雷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万辉的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就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万辉不存在旷工,弗雷公司拖欠工资,原审法院判令弗雷公司支付所欠工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万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弗雷公司支付万辉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工资34259.86元;2.弗雷公司支付万辉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57931.04元;3.弗雷公司支付万辉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0000元;4.弗雷公司按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赔偿万辉经济损失,直至办理完失业人员档案关系转移手续之日止;5.弗雷公司支付差旅费报销款19479.69元;6.弗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元;7.诉讼费由弗雷公司承担。

弗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支付万辉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差旅费报销款19479.69元;2.无需支付万辉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1034.48元;3.无需支付万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辉2014年12月3日入职弗雷公司担任工程总监,2018年2月转为销售总监,于2019年11月11日离职。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万辉的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弗雷公司为万辉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11月。2019年9月至11月,万辉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金额共计1240.32元。弗雷公司已经为万辉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

关于是否旷工。弗雷公司提交2014年至2018年万辉的考勤记录,称考勤记录有中断的均是旷工,以证明万辉存在旷工。万辉称销售总监不以打卡作为认定出勤与否的标准,从打卡记录上可以看出万辉不是全勤的情况下弗雷公司也是足额支付万辉工资,足以证明销售总监的出勤特点,且离职时也没说旷工的事情。万辉提交与宋志敏2019年9月1日至11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万辉在弗雷公司的安排下正常开展工作,弗雷公司未对万辉的情况提出异议。微信记录显示该期间万辉与宋志敏就工作事宜进行沟通。弗雷公司对宋志敏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弗雷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劳动合同续订书。劳动合同书显示双方签订2014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万辉认可劳动合同书上签名是其所签,但称其他页没有见过,其他页的字也不是其所写。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亦显示签订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万辉认可补充协议上的名字其所签,但对内容不认可。劳动合同续订书载明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2日期满,本次续订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并附有打印字体“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12月3日”。万辉称实际签订日期是2019年8月27日,而不是打印的日期2016年12月3日。为证明劳动合同续订书的签订时间,万辉提交图片打印件。图片属性处显示拍摄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弗雷公司不认可该图片。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万辉主张弗雷公司以外部环境出现变化,资金出现问题,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万辉提交与法定代表人宋志敏2019年10月29日和2019年11月11日的录音。2019年10月29日的录音中,宋志敏称公司大环境不好,公司也出了问题,好合好散吧;万辉称根据劳动法处理。2019年11月11日的录音中,宋志敏告知万辉公司遇到困难,让万辉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签字,工资就算到今天,报销就不细扣了,按照统计的21400元报,12月31日给万辉,1月24日前再给一半。弗雷公司不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弗雷公司主张因万辉私自倒卖项目,口头通知万辉解除合同。为证明万辉私自倒卖项目,弗雷公司提交证明、汇款单复印件。万辉不认可。

为证明报销款项,万辉当庭登录电子邮箱,邮件显示2019年11月14日,公司欠万辉报销款19479.69元。弗雷公司称对原始载体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鉴于证据形式,可能经过篡改,对于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

为证明工龄,万辉提交档案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当庭登陆查询)、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档案记录显示万辉于1996年10月入职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显示万辉在长春自1996年10月至2001年11月实际缴费62个月,弗雷公司认可该期间万辉的工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2002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万辉有19个月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他月份均有公司为万辉缴纳社会保险。弗雷公司对该社会保险记录认可。

弗雷公司称2018、2019年每年春节都安排万辉多休三天,该三天应算作带薪年休假。弗雷公司提交2018年、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邮件,其中2018年的春节放假通知显示2月12日至2月21日放假10天;2019年的放假通知显示2019年2月1日至2月10日放假共10天,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3日公司年假三天。弗雷公司主张多放的三天系当年的年假。万辉认可收到了邮件通知,认可10天假期系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但称多放的三天应所作出差补偿。

万辉称其诉讼请求所要求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指需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到社保机构,且按社保机构要求提交社保缴费材料。一审法院询问社保机构,社保机构答复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指将社保关系转移至其他单位,对于原用人单位而言,需要办理的即是进行减员。

2019年11月20日,万辉以弗雷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弗雷公司:1.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40000元;2.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差旅费报销款19479.69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元;4.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134483元;5.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当庭增加);6.支付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0000元。房山仲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287号裁决书,裁决:一、弗雷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万辉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差旅费报销款19479.69元;二、弗雷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万辉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1034.48元;三、弗雷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万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元;四、弗雷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万辉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五、驳回万辉其他仲裁请求。万辉与弗雷公司均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的工资。弗雷公司虽主张该期间万辉系旷工,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期间万辉仍为弗雷公司实际工作,未有证据显示弗雷公司对万辉的出勤情况提出异议,再结合销售岗位的特点,一审法院对弗雷公司关于万辉该期间旷工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万辉关于该期间正常工作的主张予以采纳。经核算,扣除万辉2019年9月至11月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弗雷公司应支付万辉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工资33587.27元。

关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的年休假。万辉提交有档案记录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弗雷公司亦认可万辉1996年10月至2001年11月期间的工龄;再结合万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期间,经核算,万辉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共有年休假34天。弗雷公司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的邮件已经明确载明10天假期中有三天系年假,万辉认可2018年、2019年春节均多放三天假期且工资均按照正常出勤支付,一审法院认定万辉2018年、2019年每年均已经休了三天年休假,但三天年休假尚不足万辉当年的年休假,故弗雷公司还应支付万辉未休年休假工资。弗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2017年万辉已经休了年休假,故弗雷公司亦应支付万辉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万辉的工资标准核算,弗雷公司应支付万辉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8620.69元。

关于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万辉提交的劳动合同续订书电子资料系图片,该图片并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续订书的签订时间;而弗雷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劳动合同续订书均有万辉的签名,故一审法院对弗雷公司所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劳动合同续订书予以采信。根据劳动合同续订书的内容,弗雷公司与万辉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故万辉再要求弗雷公司支付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弗雷公司虽不认可万辉所提交与宋志敏录音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对录音予以采信。现弗雷公司与万辉均认可劳动合同的解除系弗雷公司提出。弗雷公司虽主张公司系以万辉私自倒卖项目为由与万辉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而万辉关于弗雷公司以外部环境出现变化,公司出现问题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与其提交的录音内容能够相对应,故一审法院对万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主张予以采纳;弗雷公司未就上述解除原因提供相应证据,且未依据法定程序与万辉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万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弗雷公司应支付万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元。

关于报销款。万辉当庭登录的邮件内容显示弗雷公司2019年11月14日认可尚欠万辉报销款19479.69元,弗雷公司虽主张邮件内容可能经过篡改,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对邮件予以采信,认定弗雷公司应支付万辉报销款19479.69元。

关于万辉所要求的弗雷公司按北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赔偿万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劳动争议案件需经仲裁前置,万辉的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故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现弗雷公司已经为万辉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即已经为万辉办理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万辉所要求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指向的具体事宜实质并非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而是办理失业待遇的相关程序;万辉关于失业待遇的请求,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判决:一、北京弗雷塞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万辉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33587.27元;二、北京弗雷塞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万辉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8620.69元;三、北京弗雷塞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万辉报销款19479.69元;四、北京弗雷塞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万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元;五、北京弗雷塞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万辉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已履行);六、驳回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弗雷公司主张万辉存在倒卖公司项目的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故对于弗雷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弗雷公司主张万辉存在旷工,但因万辉离职前在弗雷公司的职务为销售总监,综合万辉的职位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弗雷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报销款,因报销款系因万辉履行职务行为引发,弗雷公司关于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弗雷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弗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弗雷赛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饶林生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沈佳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