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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王澎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院**楼**101内**1112。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澎涛,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银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审第三人:北京旭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开发区平安路**LQ0002iv>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跟东,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澎涛以及原审第三人北京旭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新证据。本案对于劳动关系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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