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劳伦斯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圣劳伦斯(唐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建,男,北京圣劳伦斯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侃,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圣劳伦斯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9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法官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圣劳伦斯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侃、被上诉人宋某某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圣劳伦斯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圣劳伦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宋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出现质量问题的并非我公司生产销售的散热器,而是散热器的角阀及安装出现问题导致漏水,但角阀和管道并非我公司生产和提供。且我公司与宋某某仅存在产品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安装服务合同关系。安装服务的提供者系北京佳鸿鼎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佳鸿鼎盛公司),我公司将安装费支付于佳鸿鼎盛公司,应由佳鸿鼎盛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一审时申请追加佳鸿鼎盛公司为当事人或证人,但法庭未予准许,因此事实认定错误。
宋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圣劳伦斯公司的上诉请求。
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圣劳伦斯公司返还散热器安装费2800元;2.圣劳伦斯公司赔偿损失58646元,包括:清工辅料损坏修复费用11766元、修复增项费用6300元、重新定制安装木门和垭口费用4707元、重新喷涂贝壳粉费用5243元、客厅卧室地面美缝修复费用3400元、地砖和踢脚线费用976元、空调拆装费120元、赔偿邻居天花板修复费用3000元、租房费用9000元、搬家费用1200元、漏水修复期间交通费1958元、误工费10976元(请假扣4976元、解聘赔偿一个月6000元);3.圣劳伦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某某通过电话咨询、微信订购、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向圣劳伦斯公司购买散热器,用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镇广善路1号院(瑞平家园B区)4号楼1单元1805室的住房(下称1805室)。
2019年7月19日,圣劳伦斯公司安排人员上门,与宋某某签订《散热器安装协议》,并对1805室进行了改管开槽。2019年10月19日,圣劳伦斯公司安排人员对散热器进行安装,因未进行打压测试,宋某某未在《散热器安装协议》上签字确认。
2019年10月24日,经物业公司通知,宋某某得知1805室漏水。经查,散热器角阀安装存在问题,导致产生漏水现象。此次漏水致宋某某家中门套、垭口、卧室门损坏;卧室、客厅墙体、墙面损坏;踢脚线内、砖下积水,美缝因浸水变色;1805室外公共楼道的墙面因浸水损坏;1805室楼下邻居家中的天花板因浸水损坏。
2019年11月16日,因宋某某家中客厅和厨房暖气不热,经热力公司员工上门检测,发现系散热器管路堵塞。2019年11月24日,汪献锋等人上门进行检修,检修结果为2019年7月19日进行改管开槽时错将客厅地下暖气管热熔堵死,导致散热器管路堵塞。此次刨砖检修,致使宋某某房屋内部分地砖破损。
经查,宋某某为修复因漏水及散热器管路堵塞产生的问题共支出35512元,包括:清工辅料(墙体石膏、腻子铲除、基层批刮耐水腻子处理、石膏找平、楼道墙面修复、踢脚线拆除及安装、辅材、拆除安装开关面板、保洁和垃圾清运、地面及成品保护、地砖拆除重铺、运输费等)费用11766元、修复增项(墙面龟裂、涂刷墙漆等)费用6300元、重新定制安装木门和垭口费用4707元、重新喷涂贝壳粉费用5243元、客厅卧室地面美缝修复费用3400元、地砖和踢脚线费用976元、空调拆装费120元、赔偿邻居天花板修复费用3000元。宋某某提交订货清单、施工合同、送货单、收据等证明其上述支出。
另,宋某某主张因修复暖气导致其续行租房损失9000元(4500元/月*2个月)、搬家支出1200元、交通费支出1958元、误工损失10976元(请假扣除4976元,被解聘的赔偿6000元)。宋某某提交公司租房合同、续租合同、打车订单、打车发票、北京海天盛弘文化艺术中心出具的证明等以证明其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某从圣劳伦斯公司购买散热器,圣劳伦斯公司安排人员为宋某某安装散热器,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圣劳伦斯公司已完成散热器的供货及安装,故对于宋某某要求圣劳伦斯公司返还散热器安装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圣劳伦斯公司工作人员在安装散热器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导致宋某某的1805室房屋出现漏水、散热器管路堵塞等问题,圣劳伦斯公司理应对宋某某的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审查宋某某提交的修复费用的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宋某某对相关修复费用的主张合理合法,故对于宋某某要求圣劳伦斯公司赔偿修复费用3551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宋某某主张的续行住房的费用,因1805室房屋在修复期间,确实无法居住,宋某某需续行租用房屋,其主张租房费用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宋某某主张的误工损失一项,因1805室房屋在修复期间,确需有人监工,导致宋某某多次请假产生误工损失,宋某某提交的北京海天盛弘文化艺术中心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其因请假产生的误工损失金额。宋某某主张解聘赔偿损失6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宋某某主张的交通费,通过审核宋某某提交的交通费支出凭证,并结合案涉房屋的修复工作所需,法院酌定其合理的交通费为1000元。对于宋某某主张的搬家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圣劳伦斯公司应向宋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488元。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一、北京圣劳伦斯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宋某某赔偿损失50488元;二、驳回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圣劳伦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佳鸿鼎盛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其出具的说明,欲证明佳鸿鼎盛公司系向宋某某提供安装服务的公司;2.案外人汪献锋及其妻子与案涉为宋某某改管开槽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该工作人员系佳鸿鼎盛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代表佳鸿鼎盛公司收取安装费用并将相应费用交给佳鸿鼎盛公司。宋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认为负责安装的工作人员系圣劳伦斯公司指定。另,圣劳伦斯公司主张其公司只负责销售,而安装环节安排人员上门改管开槽的系佳鸿鼎盛公司;圣劳伦斯公司对于《散热器安装协议》上加盖的圣劳伦斯暖气安装部的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其公司并无相应的部门及公章。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圣劳伦斯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与宋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的义务止于销售散热器的环节且其公司仅就散热器本身的质量问题承担售后责任,但依据宋某某在购买案涉散热器之前与圣劳伦斯公司工作人员就安装事宜沟通的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圣劳伦斯公司安装部名义向宋某某出示《散热器安装协议》之事实,在圣劳伦斯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外公司安装散热器时向宋某某就安装主体做出了明确示明且与宋某某另行签订了安装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圣劳伦斯公司仅对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散热器安装协议》持否认态度,并上诉否认其公司基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向宋某某提供的安装服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佳鸿鼎盛公司单方出具的说明之效力并不及于宋某某。鉴于佳鸿鼎盛公司并非案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圣劳伦斯公司现上诉主张应追加佳鸿鼎盛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酌定的圣劳伦斯公司应当赔偿宋某某的损失数额,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圣劳伦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由北京圣劳伦斯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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