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园,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鑫佰亿教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超,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长超,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人民日报社数字传播内容部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李园因与被上诉人付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5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与理由:李园主张其分三次向付长超共计转账110万元,付长超承诺全额偿还款项,足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一审判决以李园提交证据不足以及双方欠缺借款合意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付长超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园的上诉请求。
李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付长超偿还借款1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诉讼费用由付长超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7日李园QQ联系付长超,内容为“看看今天哪只基金好,推荐一下,我想在买点”,付长超回复“我推荐的比较激进,每天波动2-3%。这个新认购的,下午3点以后,你去银行,南方大数据100指数基金”,后付长超说“如果不去银行,下载南方基金客户端,免收手续费”,李园问“你有吗,要不我把钱打给你,你帮我买”,付长超回复“或者给你注册个”,李园回复“用你的也行”,付长超回复“好,你买多少钱的,不一定全部能买上”,李园回复“30万”,后付长超帮李园注册信息,但是未能注册成功。2015年5月27日,李园将300000元转到付长超(尾号:5464)账户,付长超告知其已经申购成功300000元。2015年5月29日,付长超QQ联系李园,“南方100那基金以昨天的价格算。下周一才能在系统里显示”。2016年1月8日,李园转付长超(尾号:0521)500000元;2016年3月1日,李园转付长超(尾号:5464)300000元。2018年7月2日,李园微信联系付长超,内容显示“目前持有的股票是哪只股,发个截图,看看情况,今天要不要赎回。”付长超截图发送所持股票情况,李园回复“目前股市动荡不安,调整平稳一下心情,越是这个时候越要沉住气,不能越陷越深。是根据收盘价赎回还是你抛时候的价格”,付长超回复“抛的时候啊”,李园说“别再频繁操作了,观望着,暂且收手吧,现在行情不好,别在买了哈”,付长超回复“好”。2018年7月4日,李园微信联系付长超,内容为“我担心你心有不甘,别在继续买股票了,散户赚不了钱,本以为挂靠你同学那机构安稳些”,付长超回复“大家都会受到影响,压得都受不了。我自己先尽量化小些”,后李园发微信“解铃还须系铃人,吃一堑长一智吧,千万不能在报幻想着往回捞了,前期对你太大撒把了,责任你还是要承担的,我虽然三言两语的没太过多埋怨你,你可真的要从内心吸取教训,千万不敢越陷越深,当今赚钱多难啊!这一整都回到解放前了,我这十多年才攒这点钱”,付长超回复“嗯”。2018年7月5日,付长超找李园商量办法,李园回复“股市我是外行,有你这前车之鉴已经让我很自责了,当初真不应该盲目投入”。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园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向付长超转款110万元,但是结合在案证据,双方欠缺借款的合意,经释明李园拒绝变更相应诉讼请求,因此李园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判决付长超偿还借款1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驳回李园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园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付长超还款11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根据举证情况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一审法院在向李园释明后判决驳回本案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李园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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