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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欣快铁商贸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29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周黑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枫竹苑****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欣快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路**永大新城金骏楼**车库v>

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琪,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珊,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周黑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商贸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市欣快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快铁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0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黑鸭商贸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上诉人欣快铁商贸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黑鸭商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欣快铁商贸公司双倍退还保证金400000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遗漏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依据合同主张欣快铁商贸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处理。

欣快铁商贸公司辩称,不同意周黑鸭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追加北京宏瑞田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田源公司)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欣快铁商贸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周黑鸭商贸公司承担。本案漏列了诉讼主体,实际北京南站商业高架层4-5检票口西侧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并非是我公司的财产,而是宏瑞田源公司的物业,我公司于2015年3月与宏瑞田源公司签订《北京南站商业项目租赁合同》,将涉案商铺承租下来后转租给周黑鸭商贸公司,我公司收到周黑鸭商贸公司的租金后就转交给宏瑞田源公司,且周黑鸭商贸公司对此知悉。现我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必须追加宏瑞田源公司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周黑鸭商贸公司辩称,不同意欣快铁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相对性,欣快铁商贸公司提出的遗漏被告的上诉主张没有合法依据,应予驳回。

周黑鸭商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欣快铁商贸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4月22日租金345067.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54506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周黑鸭商贸公司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双倍退还保证金数额4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28日,周黑鸭商贸公司(乙方,承租人)与欣快铁商贸公司(甲方,出租方)签订《北京南站商业项目租赁合同》,约定:1.1乙方承租甲方的涉案商铺;1.2商铺租赁面积35平米;1.3.3租期自2015年4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1.5本合同商铺不含税每年租金800000元,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加5%,租金为年付;1.7.1保证金200000元;1.7.2若保证金未被甲方扣减、扣留或冲抵,甲方在下列最后情况发生7日内将乙方交纳的数额不计利息退还,a.合同期满,乙方按照本合同2.15将商铺交还甲方,b.乙方圆满解决及履行甲方就乙方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之任何规定、条款及条件所提出的追讨,c.乙方物业费用与相关部门结清。合同签订后,甲方保障乙方拥有上述商铺面积在承包期内守法经营权,如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承包期内合法承包经营,则甲方在7日内退还尚未到期租金及双倍押金。6.协议期内,如因车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对车站进行改造或其他决定致使乙方正常经营商铺受到影响,任何一方有权随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本合同一旦终止,任何一方不得提出就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赔偿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及提出赔偿。如发生上述情况,双方应按照实际租期计算相应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周黑鸭商贸公司进场经营,并交纳保证金200000元。2018年3月22日,周黑鸭商贸公司向欣快铁商贸公司支付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租金926100元。2018年12月8日,周黑鸭商贸公司按照“南站”要求,撤离租赁场地。

一审审理中,双方认可合同于2018年12月8日解除,对退还款项金额没有异议,但就退还时间未能达成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北京南站商业项目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8日解除,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欣快铁商贸公司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租金,构成违约,现周黑鸭商贸公司要求其给付保证金、剩余租金及逾期还款利息,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但周黑鸭商贸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日和标准有误,法院予以调整。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市欣快铁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周黑鸭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及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4月22日租金345067.4元;二、广州市欣快铁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周黑鸭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以545067.4元为基数)。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审理中,欣快铁商贸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周黑鸭商贸公司除提出其系按照欣快铁商贸公司要求撤离场地而非按照“南站”要求撤离场地以外,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因周黑鸭商贸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此项主张,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庭审中,欣快铁商贸公司提供其向案外人宏瑞田源公司交纳租金的转账记录。周黑鸭商贸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并表示不同意质证。

另,周黑鸭商贸公司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将此情况告知欣快铁商贸公司。

本院认为,周黑鸭商贸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上诉。周黑鸭商贸公司撤回上诉意味着认可一审判决,本院对其上诉所持意见,不再进行评价。现仅就欣快铁商贸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认定。

欣快铁商贸公司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合同解除原因、解除时间及应当退还给周黑鸭商贸公司的款项及金额均认可,仅认为应当追加案外人宏瑞田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由该公司承担退款责任。本院对此认为,合同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契约,具有相对性。本案系周黑鸭商贸公司基于与欣快铁商贸公司所签《北京南站商业项目租赁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周黑鸭商贸公司针对合同相对方欣快铁商贸公司提出的诸项诉讼请求。按照欣快铁商贸公司的陈述意见,其系从宏瑞田源公司处承租的涉案商铺,后又转租给周黑鸭商贸公司,周黑鸭商贸公司是向其支付的租金及保证金。由此可见,欣快铁商贸公司要求宏瑞田源公司直接在本案中承担退款责任,显然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对其此项意见不予采信。至于其与宏瑞田源公司之间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欣快铁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北京周黑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已交纳);由广州市欣快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2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白 松

审判员 王军华

审判员 刘慧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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