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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9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男,2009年7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理人:蔡某(陆某之母),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中心小学,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黑古台村。

法定代表人:汪红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佳,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采取网络庭审方式于2021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某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官道中心小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佳均在线参与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某自愿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陆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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