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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莹与王淑玲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2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莹,女,198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爽,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玲,女,195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黎明,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莹因与被上诉人王淑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4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莹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94元,减半收取11647元,由王莹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郭文彤

审 判 员  侯晨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云霞

书 记 员  万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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