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中辉,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唯高艺术灯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邓怀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国,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佑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唯高艺术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高艺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强佑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中辉,被上诉人唯高艺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国、王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佑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唯高艺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案件事实认定不清。1.强佑房地产公司与唯高艺术公司发生合同争议是在合同质保期内,首先强佑房地产公司要求唯高艺术公司整改不合格项,整改的内容是把灯具固定用的螺丝铆钉全部更换,以达到加强固定支撑、防止高空坠物的效果,但唯高艺术公司未更换;其次,强佑房地产公司基于此事实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解除合同,事实充分,理由正当。2.一审诉讼中强佑房地产公司曾申请鉴定,但一审法院询问鉴定机构后认为无法鉴定,故派遣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音像制品可以清楚地记载安装灯具有多处松动,虽在灯具安装后有墙面粉刷行为但该行为不足以影响灯具的固定,未对灯具固定造成影响。强佑房地产公司认为,首先大量灯具安装在几十米的高空,高空坠物的风险极大,其次安装灯具的区域秋冬季多9级以上大风,唯高艺术公司使用的螺丝铆钉只有3厘米,难以长期抵御大风。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涉案灯具的安装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按照行业习惯,可以参照类似标准。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第18.1.1的规定,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赛或塑料塞固定,据此表明安装灯具的行业习惯和通常标准是在混凝土结构上禁用塑料塞的。本案中唯高艺术公司使用的就是塑料塞,因此应当解除合同。2.强佑房地产公司虽已对《照明灯具工程合同书》进行验收,但不能免除唯高艺术公司维修的义务及强佑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价款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强佑房地产公司已经验收合格,并据此判决强佑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剥夺强佑房地产公司合法权益。二审诉讼中,强佑房地产公司补充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灯具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规范未予以查明,涉案工程为高层建筑工程,电气质量要求应该按照建筑灯具安装的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没有相关规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工程质量应适用《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涉案工程本身带有隐蔽工程性质,强佑房地产公司仅能从外观验收,对工程质量无法验收。工程现状确实存在脱落状况,一审法院的现场勘验能确认这一事实,一审法院法官并非专业人员,对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只能由鉴定机构来鉴定,一审法院不作鉴定、仅进行现场勘验,属认定事实有误。此外,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质量鉴定,强佑房地产公司联系了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唯高艺术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强佑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双方签订《照明灯具合同书》,约定唯高艺术公司提供灯具安装,签订合同后唯高艺术公司按照强佑房地产公司的指示进行安装,安装灯具期间强佑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唯高艺术公司的安装进行监督,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已经完全履行了该合同中唯高艺术公司的义务。在强佑房地产公司验收后,唯高艺术公司又对强佑房地产公司验收时提出的小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已经完全达到了验收要求,后唯高艺术公司基于双方合作关系,又免费更换了由强佑房地产公司破坏的灯具,至此唯高艺术公司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相应义务。但强佑房地产公司却迟迟不按合同支付相应的款项,造成了唯高艺术公司的巨大损失。目前强佑房地产公司仍拖欠款项476000元。一审法院应强佑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对工程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笔录,当时强佑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均在场,强佑房地产公司对勘验笔录的内容均予以认可,强佑房地产公司自认工程施工对安装灯具进行了破坏行为。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强佑房地产公司在唯高艺术公司灯具安装后对整个建筑的外墙进行了多次安装拆除的循环施工,出现了灯具脱落,是强佑房地产公司拆除所致。现场勘验过程中,强佑房地产公司仍然正常使用灯具,据此表明唯高艺术公司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相应义务,强佑房地产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不适用于本案,本案合同性质是承揽合同,合同施工等技术规范应依据双方现场约定确认为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适用的是50千伏以下应当设置的电器平台,建筑电气指的是在建筑物中发挥建筑基本功能,这种现代先进的科学理论构件的科学平台,是建筑物的当然组成部分,是用电基础设施的组成系统。而本案中是在建筑设计之外安装景观灯承揽合同,因此建筑工程使用质量验收规范不适用本案。3.因为本案合同性质是承揽合同,施工结束后交付承揽成果时强佑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接受了承揽工程结果,承揽工程质量得到了强佑房地产公司的认可,因此,《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并非强制适用。(1)本案中,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所有的灯具包括了防雷设施施工以及漏电保护装置,均全部安装到位。(2)本案中使用的塑料膨胀塞等辅助性的安装也符合双方约定,因为如果使用金属等材料,将增大合同成本,而且强佑房地产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是认可使用塑料膨胀塞的。(3)强佑房地产公司所说有大量灯具脱落,完全不符合事实,现场勘验时有一些灯具被人为拆除,当场强佑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认可是其自己拆除的,不是脱落,也未发生所谓的灯具脱落事实或造成损害的事实,强佑房地产公司在一审诉讼中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而且强佑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灯具是正常使用的。(4)本案合同是承揽合同,不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所以承揽合同当事人对成果的约定认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本案不适用强佑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规范,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鉴定没有价值。现场勘验足以证明强佑房地产公司验收前正常使用,但是强佑房地产公司为了节省电费将灯具关闭。此外,强佑房地产公司自认安装不牢的灯具是因为强佑房地产公司其他的施工行为造成的。
强佑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强佑房地产公司、唯高艺术公司2016年12月签订的《照明灯具工程合同书》于本案起诉状副本到达唯高艺术公司之日解除;2.判令唯高艺术公司返还货款1634000元;3.判令唯高艺术公司支付拆除费用200000元;4.诉讼费用由唯高艺术公司承担。
唯高艺术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强佑房地产公司支付合同款476000元;2.判令强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76000元为基数,自质保期满之日即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反诉费由强佑房地产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底,强佑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唯高艺术公司(乙方)签订《照明灯具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云南楼体亮化照明工程。自乙方收到甲方合同预付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灯具的交付,不包括安装的期限。合同金额为211万元(含税),详见报价清单。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即594000元(因更改灯具,后增加的13万元的30%不在此次支付)。货到现场安装前,双方验收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1055000元(更改灯具增加的13万元的30%在此次支付)。甲方应当在乙方安装完毕全部灯具并验收合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316500元。剩余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自使用本产品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两年,若无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质保金支付给乙方。交货方式为乙方直接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工地或收货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的灯具由乙方负责安装,乙方应按照国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安装,确保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乙方自接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之日起AB座的安装期限为15天,1、3号楼灯具安装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再确定施工工期。本合同产品的质保期为2年,灯具芯片质保5万小时,自使用本产品的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完成修复或者更换任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拒不履行、未能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完成保修工作或修复、更换的产品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和更换,所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且甲方按合同规定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后,本合同关系终止。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更换产品,更换三次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的安装工作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的,甲方有权经通知后单方解除合同。产品虽经调试、验收合格准予运行,但在产品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出现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乙方经三次维修且经甲方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对甲方委托有关检测部门进行的鉴定结论,乙方予以承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该《照明灯具工程合同书》固件2报价清单中约定了工程具体使用的灯具品牌、规格、长度、数量与价款等,其中AB座楼715000元,1号楼和3号楼1397000元,合计2112000元,双方友好协商最终成交价2110000元。
为了证明其灯具安装工程质量合格,唯高艺术公司提交了三份验收报告。其中,2018年1月4日签署的《大理洱海国际生态城1幢A/B座室外灯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意见为按照合同要求,供应商已完成上述工程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经测试所有系统运行正常,满足合同所列各项要求,同意验收,设备免费保修期自本验收报告验收单位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算。验收报告上有验收工程师彭春燕以及田春华、李三墩、孙庆泰的签字。强佑房地产公司认可,田春华为其工程现场负责人,李三墩为其负责材料采购的人员,孙庆泰为其现场工作人员。对于2018年2月6日与2018年2月8日签署的《大理洱海国际生态城1/3号楼室外灯具工程验收报告》,强佑房地产公司称其验收结论是供应商已完成上述工程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经测试所有系统运行正常,满足合同所列各项要求,同意验收。其中2018年2月6日的验收报告中载明,“1.调整灯具的平整度和垂直度;2.灯光变化要丰富,速度加快;3.灯罩固定不好的要整改。”强佑房地产公司认可该三份验收报告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强佑房地产公司称上述验收是对外观和工程量的验收,但强佑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根本理由是基于安装后尚未体现出来的工程本质上的质量问题,在外观验收时无法体现。唯高艺术公司称其按照验收报告的意见对涉案楼体灯具调整过一次,维修过一次。
在2020年8月20日的一审庭审中,强佑房地产公司述称,强佑房地产公司与唯高艺术公司所签订的《照明灯具工程合同书》,既包括灯具买卖,也包括施工安装,灯具本身没有问题,但施工存在问题,导致灯具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依据合同行使约定解除权。关于涉案楼体灯具目前的状态,强佑房地产公司称目前AB座无法使用,1号楼、3号楼还在使用中。关于安装质量问题,强佑房地产公司称AB座与1号楼、3号楼都存在质量问题,通知唯高艺术公司维修,但没有修好,其主要问题是大量脱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关于涉案灯具采购与安装费用的问题,强佑房地产公司、唯高艺术公司称灯具采购与安装费用是计算在一起的,无法区分灯具采购费用与安装费用。
2020年10月14日,应强佑房地产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前往工程现场对涉案灯具安装等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强佑房地产公司、唯高艺术公司对勘验笔录的内容均予认可。勘验中,对于涉案灯具安装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强佑房地产公司称灯具固定支架应该有三个,唯高艺术公司安装的只有两个,螺丝钉铆固只有三厘米,无法固定灯具,膨胀塞应该用金属的,唯高艺术公司提供的是塑料的,容易老化,总之灯具固定支架少,固定螺丝铆固过短,膨胀塞松动,导致灯具固定不牢,容易脱落,除此之外不主张其他质量问题。对于强佑房地产公司主张存在安装质量问题部分的安装标准问题,强佑房地产公司、唯高艺术公司双方均认可合同没有约定安装标准,也没有行业和国家标准,唯高艺术公司是按照行业惯例来安装的。对灯具脱落问题,强佑房地产公司称其从外墙调运建筑材料,拆掉了有些地方的线条灯,在唯高艺术公司灯具安装完毕后,强佑房地产公司对楼体进行过外墙刷漆,对于一些洗墙灯安装不牢,其剪断后放置在一边,为了安装酒店招牌,栏杆外的灯是其拆掉的。唯高艺术公司称涉案灯具安装均已过质保期,现在查看登记安装情况已经不能反映质保期内的工程状况,强佑房地产公司在质保期内未提出质量问题,对现场脱落的灯具,无法确定哪些是强佑房地产公司自己弄下来的,哪些是施工质量造成的,并且目前也不存在灯具大量脱落的情况,强佑房地产公司还在一直使用涉案楼体灯具。
在2020年11月6日的一审庭审中,就解除合同的依据与理由,强佑房地产公司称三座楼的灯具安装工程存在问题,灯具本身没有问题,依据合同第十一条,强佑房地产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强佑房地产公司还称这三座楼的灯具安装工程都存在问题,虽然灯具可以使用,但存在高空坠落的安全隐患。
另,强佑房地产公司认可尚欠唯高艺术公司476000元的合同款未支付,因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强佑房地产公司与唯高艺术公司双方签订的《照明灯具工程合同书》包含买卖、承揽等法律关系,系综合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现强佑房地产公司以涉案灯具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即强佑房地产公司认为涉案灯具安装存在固定支架少、固定螺丝铆固过短、膨胀塞为塑料容易老化松动等问题,导致灯具固定不牢,容易脱落。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现强佑房地产公司、唯高艺术公司双方均认可涉案灯具安装无相关标准,对于强佑房地产公司主张的上述情况是否违反通常标准或者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其并未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另,对于涉案灯具安装工程,强佑房地产公司已经进行了验收,一审庭审中强佑房地产公司亦认可灯具可以使用。综上,强佑房地产公司有关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等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强佑房地产公司认可欠付唯高艺术公司合同款4760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唯高艺术灯饰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76000元及违约金(以47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强佑房地产公司主张唯高艺术公司交付并安装的灯具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一审诉讼中,强佑房地产公司、唯高艺术公司均认可合同没有约定安装标准,也没有行业和国家标准,二审诉讼中,虽然强佑房地产公司主张《照明灯具工程合同书》所涉灯具的交付、安装应当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但强佑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该主张。根据《照明灯具工程合同书》的约定,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如因质量原因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强佑房地产公司可以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并可以根据鉴定结论解除合同,但根据强佑房地产公司的主张,其提起本案诉讼前曾就灯具质量问题向唯高艺术公司提出异议,唯高艺术公司未能解决,在此情况下,强佑房地产公司并未及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而且唯高艺术公司交付并安装灯具后,强佑房地产公司曾对楼体进行过外墙刷漆,综合以上事实,强佑房地产公司关于唯高艺术公司交付并安装的灯具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强佑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0元,由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桐
书 记 员 张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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