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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一诺福瑞斯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北大街**院****507。

法定代表人:武新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念春环,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绍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一诺福瑞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9-203

法定代表人:徐秀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权,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律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诺福瑞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律购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系用于办公。律购公司主张因涉案房屋没有消防合格证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法办理办公手续。一诺公司主张消防改造应由律购公司完成,涉案房屋系老房子,当时没有规定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上述问题系关系到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责任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26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律购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8.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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