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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烨与梅志伟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烨,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志伟,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烨因与被上诉人梅志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邹烨于2021年2月2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邹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邹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丽

审 判 员 石磊

审 判 员 罗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爽

书 记 员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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