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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兰丝服饰有限公司与毛文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海兰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京轻纺服装产业基地鼎业路**。

法定代表人:曹云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毛文娇,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伍各庄村西二条**。

上诉人北京海兰丝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文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海兰丝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海兰丝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兰丝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海兰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汉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于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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