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101。
法定代表人:魏世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璇,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一、二、六、七、八、九层。
负责人:刘永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世宇,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亦庄开发区。
原审被告:孔晓华,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亦庄开发区。
原审被告:毕黎明,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亦庄开发区。
上诉人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惠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以及原审被告魏世宇、孔晓华、毕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7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方惠尔公司以与浦发银行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方惠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曹 欣
审 判 员 王 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穆小丽
书 记 员 崔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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