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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101。

法定代表人:魏世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卓,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璇,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一、二、六、七、八、九层。

负责人:刘永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世宇,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亦庄开发区。

原审被告:孔晓华,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亦庄开发区。

原审被告:毕黎明,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亦庄开发区。

上诉人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惠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以及原审被告魏世宇、孔晓华、毕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17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方惠尔公司以与浦发银行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方惠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曹 欣

审 判 员  王 朔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穆小丽

书 记 员  崔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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