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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与苏亚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埃贝赫汽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锦,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亚杰,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炜,北京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辛格,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振翔金属网栏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吉,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静因与被上诉人苏亚杰、程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1315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静以同意执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2元,减半收取7601元,由张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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