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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泛亚电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沙艳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泛亚电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工业大院**。

法定代表人:郭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义,男,北京泛亚电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君芳,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艳岗,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泛亚电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沙艳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5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北京泛亚电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泛亚工贸公司)承租案涉场地系用于公司办公用地及库房,承租期限自2017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1日止。根据被腾退人(乙方)为沙艳岗、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19日的《魏善庄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的约定,该拆迁协议项下的腾退补偿款包括拆除腾退费、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费、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及设备迁移补助费等各项。泛亚工贸公司在案涉场地拆迁之时实际承租场地并经营,其在该拆迁中应享有相应的拆迁利益,虽然其与沙艳岗签订的《标准厂房出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双方之间也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后,确定泛亚工贸公司应享有的拆迁补偿款的数额。一审法院对前述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53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泛亚电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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