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翠,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村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许广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晓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晓翠以同意执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晓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晓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69元,减半收取4484.5元,由吴晓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蔚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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